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变更了股东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8:52:34 485 人看过

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变更了股东吗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生效,所以,股东的变更是建立在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

现有规定主要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换言之,如果国有股权的转让未经过批准,股权转让合同不会发生预期的效力。

(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情况下,他们的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就发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

(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百八十九条虽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但从该条规定内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权变动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的推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从中可见变更登记是以“股东变动”为条件的,而股东变动显然是以股权发生转移为基础的,没有股权的股东并不存在,没有按期进行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只是被责令限期办理或被处以行政罚款,但并不能够否认新股东(受让人)享有的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其实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进行的一种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它本身只具有确认股权转让的功能,而不决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三)新《公司法》第五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进一步证明股权转让的效力取决于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刑事责任是构成犯罪应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不履行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承担取决于行为的性质以及程度,民事责任仅仅是行为错在过错,而刑事责任则要求行为构成犯罪。

二、签订生意转让合同应注意什么

(一)转让人的基本情况;

1、作为受让人,为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转让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具有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证件;如果转让人不是房屋的所有人,转让人必须具有转让权。

2、在合同中约定,商铺的基本信息,包括:商铺的位置、实际有效使用面积、相关的配套设施等。

(二)转让合同之转让物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转让物品包括店面以及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双方应明确所转让的物品,建议双方可以拟定一份转让财物清单。

(三)转让合同之交接条款;

1、在合同中约定,店面的交接时间,确定具体日期,若因一方的原因导致店面无法如期交接,应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2、在合同中约定店面交接时,转让人应腾空非转让财物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店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3、在合同中约定,办理店面交接手续时,应由双方进行现场验收,点验、接收有关财物。

4、在合同中约定,交接时受让人发现转让店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受让人有权拒绝交接,转让人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

(四)转让合同之保证金及转让费条款;

1、为了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转让人一定的保证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转让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

2、在合同中应对转让费进行详细约定。

(五)转让合同之拆迁补偿条款;

当前由于规划原因导致的拆迁经常发生,在合同中约定,转让店面在转让期内遭遇政府拆迁或其它因素给受让人经营造成影响的情形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转让人退还转让费。因为政府规划,国家征用原因拆迁店面的,有关补偿的归属应进行明确约定。

(六)转让合同之转让手续;

在合同中约定,转让人有义务协助受让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受让人要及时凭鉴定合同及其他所需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好更名登记手续。

(七)其他事项;

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转让期限、转租、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作为受让人的合法、合理利益。

三、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一)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1、申请登记

转让方填写《产权交易申请表》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其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同意受理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转让方签订进场协议。

2、挂牌公告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转让方共同商定挂牌公告内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部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公告在指定报刊和中心网站、大屏幕等媒介上公开发布。挂牌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3、接受报名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挂牌公告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参与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4、组织交易

挂牌公告期满后,只有1家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的,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投及其他竞价方式。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挂牌公告结果和拟采取的具体交易方式书面通知转让方,并抄报国资监管机构。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未书面表示异议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5、合同签订

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按规定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6、资金结算

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按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划入结算专用帐户。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毕权属变更手续后,受让方书面(附交易双方交结清单复印件)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

7、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交付至产权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帐户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该产权交易项目向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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