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使政府采购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中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2】7号文)精神,结合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实际,特制定《井陉县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操作办法》,现将《井陉县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政府采购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中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2】7号文)精神,制定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操作办法如下:
一、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要实行政府采购。
(一)采购单位范围: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二)采购资金范围:包括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各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接受社会捐赠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做为偿还来源的借贷资金等。
(三)采购项目范围:包括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以及虽没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单价在2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凡属于财政性资金用于工程项目采购的,项目预算首先由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同时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不按《招标投标法》管理的公共工程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实行招标投标的,要在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审核,采购信息发布,采购合同备案,采购资金支付等招标投标以外的环节,接受财政部门监管。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单位)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有关单位及各乡镇在编制上报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单位的采购预算由县国资局根据各单位的资产配置情况会同县采购办共同批复。凡不按规定编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单位的采购事项一律不得进行。
三、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县采购办对部门、单位的采购预算进行汇总,并据此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四、委托采购。对部门、单位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标准限额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指定或委托井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登记备案的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五、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
(一)受理采购申请。采购单位实施采购,要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实施。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项目,要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金额在0.5万元以上并且采购资金为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首先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报县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采购办,经县采购办审核同意并确定采购方式后,采购单位方可到井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购登记。属单位自筹资金的,由采购单位将资金直接拨至政府采购专户,然后由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并到井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购登记。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实施采购。
(二)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项目单价或批量2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上,要实行公开招标。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要事先报县采购办批准。
(三)发布招标信息。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拟定招标信息,报县采购办审核后,同时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和《井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四)招标投标。由井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抽取评审专家以及协调组织开标评标等活动。
(五)中标公示。采购人在招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预中标信息报送县采购办,县采购办审核后,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和《井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采购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签订合同。采购单位与中标人(协议供货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内容。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按顺序以A4纸装订成册报县采购办备案。
(七)组织验收和申请拨付采购资金
1、采购人应当自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采购单位持《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及*等资料到县采购办办理款项结算手续,同时把《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第四联报县国资局登记国有资产。
2、县采购办收到相关资料后,应与《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中的内容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核对无误,属于预算资金的,填写《政府采购拨款通知单》,两个工作日内传递给财政局业务科室及国库,然后将款项拨付给中标人(或协议供货商);属于自筹资金的,由采购专户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六、加强管理、严肃采购纪律。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采购,对故意逃避或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管理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发现违反采购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由井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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