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05:48 371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

案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为了实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海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小型船舶登记备案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应

当到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小型船舶办理登记备案时,由船舶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向海关递交《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船舶正、两侧面彩色照片

各三张和下列文件(副本或者复印件):

(一)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船舶检验证书;

(三)船员清单;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船舶国籍证书;

(六)担保文件(海关监管风险担保书);

(七)海关需要的其他证件。

第五条小型船舶的船体内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藏匿物品的场所。

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小型船舶,海关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由海关核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

书》(简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薄》

(以下简称《海关监管簿》)。

第七条小型船舶如需到其他关区管辖的港口装卸进出境货物,船舶

经营企业应当凭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注册海关的批准文件到有关

海关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第八条小型船舶未经海关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

第九条小型船舶的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原登记备案海关

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年审手续:

(一)年审报告书;

(二)备案证书;

(三)《海关监管薄》;

(四)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文件。

年审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上一年度的年货运量、航次等业务情

况的、遵守海关各项规定及经营管理等情况。

未到海关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

第十条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在海关登记备案的船舶名称、经营航线、

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等内容变更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到原登记备

案海关和异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小型船舶违反本办法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

小型船舶参与走私活动,情节严重的,收回《登记证书》和《海关监

管簿》,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5: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船舶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4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1992年9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6号)、1997年4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2号)同时废止。署长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报关员执业管理,保障报关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对报关员执业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海关对报关员执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经海关注册并颁发《报关员证》后执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报关业务应当由报关员办理。第五条《报关员证》是报关员执业的
    2023-06-05
    47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失效]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了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的管理,保护和促进国内工业生产,适当照顾前往港澳地区旅游者的合理需要,现将海关对有关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公告如下:一、对持“来往港澳地区通行证”前往港澳地区旅游的人员,包括“港澳游”旅行团成员及旅行团导游陪同人员,均按照对进出境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海关按本公告所附《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带进物品免税限量表》验放,超出《限量表》范围的物品不予放行。二、对当天或短期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只准携带属于本人自用并且适用的衣着和旅途必须用品。海关按本公告所附《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物品限量表》验放。本《公告》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起实施。
    2023-04-24
    15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人员自1995年5月1日起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同时废止。更换后的调查证外部为一黑色皮夹,内部镶有一枚铁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通体为金黄色,徽志上方为红色国徽图案,下方为麦穗拱托的钥匙和权杖的造型。调查证插在皮夹内,为一密封全塑卡片,上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职务、编号、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持证海关人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工作时,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特此公告
    2023-04-24
    26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报关员管理,维护报关秩序,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报关员,系指取得报关员资格,按本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注册的主管机关,对报关员报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报关员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章,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资格审定第五条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方可申请报关员注册。第六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品行;(三)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第七条下列人员不能参加资格考试:(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不到5年者;(二)因在报关活动中有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2023-06-05
    33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第五条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第二章单耗标准第七条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第八条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九条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第十条单耗标准
    2023-04-24
    30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简化海关监管手续,调动企业搞好自身管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国家批准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进料加工企业、保税工厂、保税仓库、集装箱监管点及其他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可命名为海关“信得过企业”。第三条“信得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生产活动正常、连续经营两年以上,能严格遵守海关各项管理规定,无拖欠税款、走私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事;2.生产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3.设有符合海关规定的帐册,进口、出口、存货、销售帐目清楚,帐货相符;4.企业负责人熟悉海关有关规定。第四条“信得过企业”的报关员、核销员或者义务监管员应由参加本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本企业有关业务和有关海关法规,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上述人员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后,发给证书。未经海关同意,
    2023-06-05
    354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舶
    词条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船舶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31条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文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还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证明。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中止该渔业船舶国籍,封存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将租赁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并向出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2
      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1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1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如何办理船舶登记备案?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船舶应按本条例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该法人注册资本中有外商配资的,中方投资人配资额不得低于50%。(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其他应注册的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