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霞律师发表于:中国医药报
在纠纷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作为当事人的原告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材料的范围把握各不相同,通常,原告可以查阅和复制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如病历资料等)和书面答辩状、各种申请文件等。值得提醒的是,患者作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包括主观和客观病历资料,这可使医患双方在对病历的了解上处于平等地位;而通常诉讼前,患方很难获得病历资料中的主观病历部分。
有权查阅庭审笔录,申请补正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被告自行和解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原告有请求在法院主持下予以调解的权利,若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该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原告有与被告自行和解的权利,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一般需向法院申请撤诉,如果和解协议得不到执行,原告需另行起诉。
其他诉讼权利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如有在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的权利;有经过法庭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有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有在庭审过程进行辩论的权利;有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权利;有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的期间内上诉的权利;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在对方拒不执行的情形下,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权利;有对已生效和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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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是指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作的能反映开庭审理活动真实情况的书面记录。制作法庭笔录,应当按照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顺序客观、真实、全面地记载庭审的全部过程,由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由书记员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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