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财产的取得和灭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9:11:16 276 人看过

虚拟财产取得和灭失的情形非常复杂、可以涉及多方主体,但根据网络游戏发展现状,实践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游戏玩家与网络游戏服务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这种争议重点表现在支付对价的判断标准以及虚拟财产被盗责任的承担。

(一)支付对价的判断标准

网络游戏玩家是否为取得虚拟财产支付了对价,决定了玩家对虚拟物品享有的权利。网络游戏ID一般是免费注册的,那么是否网络游戏玩家自注册开始即取得了对游戏ID的财产权利?免费注册ID是否说明玩家并未对该ID支付对价?如果没有支付对价,在立法和司法中会自然的倾向于减轻服务商的义务。2001年,来某诉北京四通利方案败诉。这是一个免费邮箱案件,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来某免费注册电子邮箱,并未支付对价,故而将邮箱种的广告视为合同条款约定邮箱用户应付的义务。此案虽然不是虚拟财产案件,但它表明了支付对价的判断标准不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

是否免费注册即可视为未支付对价?笔者认为不妥。让我们深入讨论一下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关系。毫无疑问,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服务或者网络游戏服务商建立网络游戏平台(虚拟社区空间)的唯一目的,是盈利。利益来自何处?网络经济是一种注意力经济,访问量是网络公司的根本财富来源。没有访问量,网络公司就无法生存。对于依靠出售游戏时间为生的游戏运营商来说,尽可能多地吸引玩家和尽可能长地延长玩家在线上停留的时间是经营一款游戏永恒不变的法则。这正是任何一款网络游戏在推出时总是免费试玩的原因。总之,网络游戏公司的利益来自玩家,来自每一个免费注册的用户。虽然从表面上看,网络游戏服务商的盈利来自用户购买其点卡、会员卡,但为什么传奇游戏的点卡是35元(月卡),而英雄年代游戏却是免费的?其原因仍然是访问量,有一定大量的访问量,网络游戏服务商获得点卡、广告等等收入的基本条件。

所以,网络游戏服务商在运营中最重要的资本――访问量是玩家用户给的,那么用户当然地支付了对价,支付了绝不少于其取得的虚拟财产价值的对价。

(二)网络游戏服务商的安全责任

2003年李某诉北极冰一案中,法院以运营商无法证明其服务器无懈可击为由判其败诉,判令恢复原告的虚拟装备并返还购买服务点卡的价款以及其他诉讼费用。其判决结果是合理的,但判决理由却值得商榷。

事实上任何服务器都不是无懈可击的,任何运营商也不可能证明其服务器是无懈可击的。玩价游戏财产被盗可能存在的过失有两种:一是运营商的服务器被入侵,入侵者盗取玩家的虚拟装备。实际上入侵一个大型的服务器是极为困难的。二是玩家的个人电脑被入侵或者玩家在网吧上网时被早已安装在网吧电脑上的黑客软件记录其用户名、密码,完成偷盗过程。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第二种情况。网络游戏服务商无法证明其服务器是无懈可击的,玩家同样无法证明其个人电脑或者网吧是安全的。将安全责任完全系于服务商一方,有失公平。对于安全责任的承担,最大的难点就在于安全过错的证明问题。

针对网络中取证难的现状,白而强律师提出的设想是:在网上设立一个虚拟第三方,专门用来保存商家或其他网络用户自愿发送来请求保存的信息。电视、电影、广播等形式的电子证据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在于这些信息已经被固定在胶片、胶带或相关单位的工作记录中。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网络保存的数据是未经任何删改的原始状态,这种电子证据就可能成为法律所认可的证据。同理,借鉴现实司法制度中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模式,在网上设立一个虚拟第三方,专门用来保存商家或其他网络用户自愿发送来请求保存的信息(可简化到类似现在游戏中的存档模式),在需要时提交给司法机关作为原始证据使用,这应该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设立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可以很好的监督游戏玩家和网络游戏服务商是否尽到安全义务,为被盗责任的承担提供诉讼证据,因此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20日 03: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虚拟财产相关文章
  • 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是哪些财产
    一、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是哪些财产根据民法规定游戏里的财产,虚拟货币准确的说在虚拟网络里流通的都是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是一种重要的虚拟财产。第二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为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第二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第三种为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这包括OICQ号码、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第三类是一个包容性、兜底类型,只要非虚拟网络本身,也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的虚拟财产以外的网络虚拟财产,均可以归属于第三类。二、虚拟财产的特征网络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
    2023-05-02
    362人看过
  • 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是哪些财产
    一、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是哪些财产根据民法规定游戏里的财产,虚拟货币准确的说在虚拟网络里流通的都是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是一种重要的虚拟财产。第二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为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第二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第三种为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这包括OICQ号码、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第三类是一个包容性、兜底类型,只要非虚拟网络本身,也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的虚拟财产以外的网络虚拟财产,均可以归属于第三类。二、虚拟财产的特征网络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
    2023-05-31
    263人看过
  •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1、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2、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相关内容有哪些1、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民法典》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明确了若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则其在网络平台打赏或其他消费无效,监护人可要求对方返还打赏金额。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
    2023-06-07
    207人看过
  • 虚拟财产的特征
    虚拟财产
    随着数字化时代开始,虚拟财产进入人们的生活。虚拟财产的界定是解决有关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前提。关于虚拟财产是什么,理论界观点不一。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包含两层含义。从广义上说,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的具有专属性的数字化虚拟物,包括常用的QQ号、MSN号、微博号、邮箱、虚拟货币等。而狭义的虚拟财产仅指具有交换价值的,通过投入金钱或劳动获取,并可以在市场上交易取得现实利益的虚拟物。包括网络游戏装备、游戏货币等。由于狭义的虚拟财产具有交易价值,可脱离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发生联系,因此,它成为法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探讨的是狭义的虚拟财产,主要是网络游戏虚拟世界中的游戏装备、游戏币等。互联网的发展也催生了各种网络游戏,这种网络游戏形成一个架空的虚拟世界,每个玩家通过注册获取ID,拥有虚拟世界中的一个身份。玩家往往投入金钱和精力来升级,以提高自己在虚拟世界中的身份地位,由此产生了代表社会地位的装备等
    2023-06-07
    259人看过
  • 哪些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游戏里的财产,虚拟货币准确的说在虚拟网络里流通的都是虚拟财产。有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仅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我们认为这种看法限制了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外延,很多存在于网络游戏之外的“财产”便被排挤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行列,如OICQ号码等就不能归入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其结果也就不利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全面保护。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财产”,又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财产。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型: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是一种重要的虚拟财产。第二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种为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第二种为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
    2023-06-02
    434人看过
  • 夫妻间的虚拟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吗
    虚拟财产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网络虚拟财产能提现转化为受法律调整的财产,并且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游戏皮肤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个人所有。一、婚前存款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前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约定将婚前财产转为共同财产的除外。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二、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样是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一种财产。虚拟财产包括两点:1、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2、是狭
    2023-03-06
    167人看过
换一批
#网络侵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 于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 更多>

    #虚拟财产
    相关咨询
    • 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8
      (1)转让人无处分权却处分了虚拟财产转让人无处分权是指转让人在法律上没有转让该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限,即转让人不是该网络虚拟财产的真权利人并且转让人未得到真权利人有关处分该网络虚拟财产的授权。转让人无处分权是网络虚拟财产转让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如果转让人有处分权,则转让人的处分就成了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受让人为善意 受让人的善意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关键。如果受让人为恶意,法律自
    • 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9
      (1)转让人无处分权却处分了虚拟财产转让人无处分权是指转让人在法律上没有转让该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限,即转让人不是该网络虚拟财产的真权利人并且转让人未得到真权利人有关处分该网络虚拟财产的授权。转让人无处分权是网络虚拟财产转让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如果转让人有处分权,则转让人的处分就成了有权处分,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受让人为善意 受让人的善意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关键。如果受让人为恶意,法律自
    •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报虚拟财产罪, 刑法怎么规定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1-03
      现行刑法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定: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虚报30万元以上,占其应缴出资额的6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虚报300万元以上,占其应缴出资额的30%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十万元的。
    • 虚拟财产损失谁来赔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7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第二十条虚拟财产的丧失,是由于玩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受害者只能向侵害者追偿。玩家不慎泄露密码、使用外挂等非法软件导致安全漏洞,或者单纯因为侵害者的原因(敲诈、抢劫等),服务商没有义务恢复受害者的数据记录从而恢复服务关系,受害者只能向侵害者追偿。
    • 虚拟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1
      1、虚拟财产一般可以认定为是婚前财产,但夫妻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例如一些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所以应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过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那么只要是在婚后取得,且夫妻间没特殊约定的,则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议分割。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