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受谁的监督
1、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没有哪个专门的机关来监督检察院;我国的检察部门是实行上级监督下级的制度,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机关的侦查活动受检察院的监督。
2、要监督检察院只有采取通用的监督方式,包括监督、纪检监督和媒体监督;
3、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三家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如果单纯的说监督,检察机关是有监督的。刑事诉讼中,机关为侦查机关,检察院为公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当然,检察院自侦的案件除外。
5、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犯罪案件,应当依法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1.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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