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43:59 386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赔偿案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案件。

第三条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实行报备制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其作出行政赔偿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包括案件的备案报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副本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一式三份。

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

(二)赔偿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明确;

(四)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是否合理、适当;

(五)赔偿费用的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六)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中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不合理、赔偿费用支出不符合规定等问题,责令下级限期更正;

(二)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不合法,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三)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赔偿后未及时追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经济和行政责任的,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八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20: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行政处罚立案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
    国家机关拥有管理公民行为的权力也就得到了能够处罚某些违法的公民的权力,但是行政处罚的发生必然会出现公民不服并且希望得到救济的情况,若是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判断就必须要通过当时立案的备案进行,那么,行政处罚立案备案制度规定了什么?行政处罚立案备案制度规定:一、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及时防止和纠正执法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应于我局和受局委托行使处罚权的乡镇监理部门。三、局法制科负责局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负责我局行政处罚向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备案报送工作。四、我局各执法部门做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法制科备案。五、局法制科对下列行政处罚必须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府备案:1、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或使用;2、吊销许可证的;3、罚款30000元以上的(
    2023-04-19
    188人看过
  • 行政赔偿案件二审时间限制是多久
    看案件的复杂和简单而定。复杂案件一年左右,简单案件三个月搞定。不服国家赔偿上诉的期限为三十天,具体规定如下: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
    2023-03-22
    479人看过
  • 行政案件再审立案审查会开庭吗
    1、行政案件再审,一定会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一、行政诉讼流程行政诉讼的程序有:第一,一审1、起诉: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
    2023-02-27
    311人看过
  • 行政案件再审立案审查会开庭吗
    一、行政案件再审立案审查会开庭吗行政案件再审,一定会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其次,关于法院是否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二、行
    2023-04-14
    306人看过
  • 怎样审查行政诉讼案件
    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一、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期限所谓“起算日”就是指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开始计算的具体日期。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是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关法律知识:《中
    2023-03-24
    200人看过
  • 如何审查行政诉讼案件
    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一、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期限所谓“起算日”就是指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开始计算的具体日期。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是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关法律知识:《中
    2023-03-27
    149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行政处罚立案备案制度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2
      备案材料报送的内容:(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登记表》;(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三)案件调查报告;(四)没收违禁产品和物品、违法所得、处罚的相关手续(复印件)。
    • 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0
      行政处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机关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政
    • 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法定内容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3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2.吊销执照、许
    • 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的法定内容是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05
      为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委托执法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19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2.吊销执照、许
    • 行政复议案件评查信息制度是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8
      对评查中发现案件承办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错的,由承办人所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评查中评出的优秀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所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