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非典”留院观察病人接受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期间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处理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非典”防治期间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一规定:“临床诊断“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者以及“非典”留院观察病人或接受医学观察者(以下分别简称: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留院观察病人,接受医学观察者)在接受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期间,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二、“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非典”留院观察病人隔离期间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处理
《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非典”防治期间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以及留院观察病人或接受医学观察者,在隔离期间按出勤处理,享受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规定:“凡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作为“非典”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后经医学观察排除为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
三、“非典”时期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处理
2003年5月12日《劳动保障部紧急通知不得解雇转移或遣送农民工》中要求:“要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要保持工作场所和住所的良好通风,做好消毒工作;要尽力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对过于集中居住的,要尽快采取措施适当分散居住;不得集中遣散农民工,并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隔离并送医疗机构诊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农民工解雇、转移或遣送。”
四、受“非典”影响严重的用人单位的员工工资问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非典型肺炎对本市部分行业影响的若干政策》第八条规定:“对受直接影响行业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企业,不因“非典”造成效益下降而影响效益工资的计算。”
五、与“非典”有关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起诉期间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2年2月6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九:“如何理解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限可予顺延的&acte;正当理由&acte;?答:劳动争议发生后,一方要求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劳动争议,或个人因患重大疾病影响行使权利的,可以作为未能及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acte;正当理由&acte;,但上述事由消失后,当事人仍应在60天内主张权利。”根据该解释,“其他正当理由”有三:①要求工会帮助解决争议;②要求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争议;③患重大疾病影响权利解决。很明显“非典”病人完全属于第③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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