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权人是指哪些,押权权包括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5 14:31:35 71 人看过

一、民法典抵押权人是指哪些

民法典抵押权人是指主债权的债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押权权包括哪些

1、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2、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

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3、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对于何种权利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物,一般法律都会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4、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5、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采用此种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业,可以是企业的担保能力集中。

6、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称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共同抵押的突出特点是在数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共同担保同一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n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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