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专利诉讼司法实践表明,在越来越多的侵权诉讼中,对于被告而言,除了从证明侵权行为不存在的角度提出抗辩之外,还可以使用一种特殊的抗辩,即提出宣告原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实践中,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伴随着一起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而被被告用来作为与专利权人进行抗衡的特殊武器。
所谓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申请人认为专利局对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由此而引起的一种法律程序。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授予确实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权利的,即做出决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反之则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出现尤为频繁,因为专利侵权纠纷产生的前提应是该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一旦原告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可以直接消除专利权人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原告对被告提出的侵权诉讼则难以成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决定依法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另外,在无效宣告程序启动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可以进行审理后的调解。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可以在该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结果往往是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自己的请求,诉讼的原告人则撤诉或不予起诉。由此可见,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运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大的影响。
由于当前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多种因素,导致了大量“垃圾专利”产生。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不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在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情况下而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更大。典型的例子如一些外国公司将丧失化合物专利优先权的文献变造为新专利进入中国,这种专利往往撰写成新用途或新组合物等,实际上这类专利毫无新颖性和创造性;还有一些专利在国外保护期届满,进入现有技术领域的方案又被变造为中国发明专利。因此,为保证专利的质量,纠正专利机会工作中的疏漏和失误,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以纠正不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实践证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在保证专利质量,实现专利法的宗旨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宣告专利无效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成为企业维权整体策略中的重要环节。现在许多跨国公司为了取得垄断地位和制约竞争对手而大量申请专利。因此,应对跨国公司的专利战,除了加快自主创新申请专利保护外,仔细研究竞争对手的专利也是重要手段,因为许多专利可能是无效的垃圾专利。2006年2月17日,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及其美国公司以中国企业侵犯喷墨打印机墨盒相关专利为由,在美国俄勒冈州起诉了生产兼容墨盒并向美国出口的24家中国厂商。当天,该公司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美国阻止相关墨盒的进口及销售,即“377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出的“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意味着所有中国企业的墨盒产品将会禁止在美国市场销售。2007年12月13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其网站上发表官方文书,确定爱普生917专利和053专利无效,而确认917专利无效,等于打掉了377裁决主要依据的根基。在中国,爱普生早在1995年g月16日就“供墨打印机和供墨槽馉”提出专利申请,2002年9月11日该申请获得专利授权,爱普生在权利要求书中提出了62项权利要求。然而,经业内相关研究后发现,该专利在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均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2004年4月8日,申请人龚滨良提出了对该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
2007年6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296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宣告此专利权全部无效。尽管这一决定对于中国企业与爱普生在美国市场中的纠纷没有太多实质性影响,但这一事件却可以视为中国企业突破外国企业专利封锁迈出的重要一步。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又分别审理了其他四起关于爱普生墨盒专利被请求无效的案件。由此可见,国内企业已经认识到了宣告专利无效这一制度的独特威力。
然而,宣告专利无效这一制度必须谨慎予以运用。目前,我国宣告专利无效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专利无效程序冗长复杂的问题,容易产生循环诉讼,耗尽发明人等当事人的精力,使专利产品丧失市场竞争力。目前如果被告在专利诉讼中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决定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只能是专利复审委。即使专利复审委作出了一个错误决定,哪怕法院已经在实体上作出了全面审查和评价,也无权直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一并要求重作。在复审委重新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导致纠纷循环往复和无限拖延,由此导致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利害关系人的行为合法性不能得到及时确认。在一个实际案例中,专利权人与专利复审委、某精细化工厂专利无效案中,复审委和两级法院在9年内对同一专利分别作了3次审查,历经9道程序,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而与之相关的侵权案件也因此前后审理长达11年。我国《专利法》目前正在修改阶段,已经有学者提出,在本次修法中至少应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专利无效案件行使司法变更权,即人民法院在可以作出维持或撤销判决的同时,也可以根据案情直接判决宣告专利权有效、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总之,对于企业而言,既要学会利用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制度,争取从根本上推翻垃圾专利的有效性,同时又要注意不能滥用这一制度,以免造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有违于专利法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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