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债权定义及效力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9:31:54 120 人看过

作为一个法律债权应当完全具有以下效力

1、请求力。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请求力可以分为直接的请求力和间接的请求力。直接的请求力指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本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效力。间接的请求力指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实现自己债权的效力。作为欠缺请求力而形成的自然债权,指的是债权欠缺间接请求力。

2、执行力。即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的效力。债法赋予债权的只是请求的效力,如果债务人经请求依旧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无从保障自己的债权,因为债权人不能采取私力救济方式对债务人实行人身强制或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所以,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必须赋予债权实现的公权利救济,赋予其执行力。

3、保持力。即指债务人有受领并保持债务履行利益的效力。债权的实现,既要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又要有债权人的受领行为。如果债权人没有受领权,债务的履行就失去了对象,“债权”一词也就变得毫无意义的了。因而,赋予债权人受领和保持受领利益的权利就是债权的应有之义。例如2000年1月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于2003年一月前还款,而乙却迟迟不还,于是甲于2006年4月到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但是民法典中规定此类诉讼的诉讼时效为2年,所以甲起诉的时候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因此甲的胜诉权法院不再保护。此时甲对乙享有的债权就是自然债权,而乙此后良心发现,把钱又还给了甲。乙不能以甲的债权法律不再保护为由申请此为甲的不当得利,而要求甲返还。

一、破产担保债权清偿顺序法律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有担保债权的清偿,如果一项财产有多个债权人抵押的,则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顺序一样的,则按照债权比清偿;

2、先登记抵押权的优先于后登记抵押权的;

3、未登记抵押权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如果是债务人自己为自己提供的担保,例如甲欠乙、丙各20万,其中乙的债权由甲拿设备做了担保,而丙没有担保,那么当债权到期时,甲恰好破产无力还款时,乙就可以拿到甲的这套设备,这样乙就享受了优先清偿权。

还有一种担保为第三方提供,例如甲欠乙20万,乙的债权由丙拿设备提供担保,而此时丙又欠丁10万,则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可以在担保额度内向丙提出清偿的要求。

如果担保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会按时还款,但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则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了其债务之后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如果以一件物品作为抵押物的,但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将其抵押物变卖得到价款;当事人如果付给对方定金的,债务人履行完自己的债务之后,定金可以收回或者当做价款,但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定金不返还;债权人不履行债务的,定金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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