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离婚案件中,法院会对居住权进行判决吗?
杭州离婚律师:《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的问题。诉讼离婚时,法院会对居住权进行判决吗?
一般情况下,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形式予以帮助。但是,如果双方没有双方没有协商好居住权的问题,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会直接判决居住权。
2021年7月5日,小刚向一审法院起诉称:
小刚和小红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小刚婚前购买A房屋,首付18万元由小刚个人出资,是婚前个人财产。
因双方性格不合,也不在一起沟通感情,2020年8月份第一次起诉离婚,立案后小红答应协商离婚,故小刚于2020年9月2日申请撤诉。因双方达不成协议离婚故小刚再次起诉,现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
请求:
1、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
小刚与小红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小刚请求离婚,小红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共同财产A房屋,房屋首付款180000元由小刚个人出资,该房屋尚有贷款250096.48元未偿还,小刚、小红于庭审中均认可房屋价值3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小刚与小红的婚姻虽系自愿构成,但由于双方在多年的生活中不注重感情培养,导致夫妻关系日渐疏远。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均同意离婚,事实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A房屋,为便于偿还房屋贷款,房屋归小红所有为宜,剩余房贷由小红偿还,考虑小刚个人支付首付款180000元的情况,结合房屋现价值及未还贷款数额,认定小红应支付小刚房屋折价款60000元。法院判决:
一、准予原告小刚与被告小红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A房屋归被告小红所有,剩余房屋贷款250096.48元由被告小红偿还。
小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小刚、小红均同意离婚,法律不应强加以干涉,应准予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A房屋,为便于偿还房屋贷款,房屋归小红所有为宜,剩余房贷由小红偿还,考虑小刚个人支付首付款180000元的情况,结合房屋现价值及未还贷款数额,认定小红应支付小刚房屋折价款60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小刚主张的居住权问题。居住权属用益物权的一种,设立居住权双方应当签订居住权合同或双方在诉讼中协商一致,双方未签订居住权合同或未协商一致的,在离婚诉讼中,考虑离婚后双方生活的方便性,及以后各自生活的和谐性、稳定性等因素,本案不宜判决房屋归属的相对方拥有房屋的居住权。因此,对小刚的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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