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地区)法律对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9:25:27 448 人看过

(一)英美侵权法:以连带责任为核心

在早期英美普通法规则中,如果受害人对共同侵权行为人之一起诉并寻求赔偿,他就不再有法律上的理由对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共同侵权的数人之间没有建立连带责任的关系。但这一早期规则现已有所改变。

以美国为例,大多数州都规定由共同侵权人分担赔偿责任,大概有20个州已批准了《关于共同侵权人共同分担责任的统一法律》(1939年制定,1955年修正)。该法第1条b规定:某一共同加害人所承担的责任超出其所应当承担的部分时,该共同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共同加害人追偿。《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875条也规定了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一般原则:两人或多人的每一个人的侵权行为是受侵害人的单一且不可分的损害的法律原因时,每一个人都必须对受害人就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因此,作为判例法国家的英美法是要求各个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二)大陆法系若干民法典的规定

1.德国及德国法系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首开现代共同侵权行为规定的先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第830条对广义的共同侵权做了规定:(1)1、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各人对被害人由此所遭受的损害负其责任。2、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时,亦同。(2)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而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效果在该法840条规定(1)数人共同对某一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应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8]德国的这一规定,对后世大陆法系民法的影响很大,瑞士、日本、意大利、奥地利及旧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为楷模。

关于共同侵权责任共同的理解,德国学说和判例一直认为是指主观上的共同,即数共同加害人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是近90年以来,德国的司法实践逐渐从扩大责任范围、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出发,认为数人虽然没有意思联络,若对共同所生的损害部分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各人负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9]

2.法国及法国法系民法典的规定

法国主要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去考虑共同侵权这个问题,与同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法的解决思路并不相同。

在法国,数人的过误(fa te)竞合而引起一个损害时,可否使各人负全部义务、如可使他负责任、各人间之关系如何,这类问题一般作为因果关系的问题来讨论。只讨论各过误对于全部损害有无因果关系,而加害人间有无主观的共同关系即非所问:该过误行为对于全体损害有因果关系就应负全部义务。

1804年法国民法典采用概括式对一般侵权行为作了抽象规定,而对共同侵权行为只字未提。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但该法典详细规定了连带的债(第三编第四章第四节),在实践中可适用之。[10]

各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义务的要件有:第一、须由各人为过误的行为。第二、须各个过误所引起的损害为单一。如果各个过误所产生的损害,如果不是单一的,而是可以分割的,则不负全部赔偿的义务。第三,须各过误为损害发生的原因。[11]

1892年7月2日最高法院(Co rdecassation)民事部判决(S.1892.1.505,D.1894.1.561)就是以因果关系为判决根据的。因A船、B船两船长的过误而船相撞,A船沉没。A船的船主向B的船长请求全部赔偿,最高法院认为:各人的过误与全部损害之间,有直接且必要的关系而准许请求。采用因果关系理论,成为判例理论之主流。

H.etL.Mazea d教授认为,一个损害有复数原因时,各人对于损害应就构成原因之范围负责。如就损害的发生不能以比率算出各加害人的地位时,各个加害行为均为整个损害的原因,故应就全部损害负责。例如A汽车以前灯使B汽车的司机看不到前方,而B汽车的司机不顾此而开车以致伤害行人时,认为如果没有A、B任何一方的过误,则不生损害,因而主张两者均应负全部赔偿义务。认为数人有过误时,如可认为没有某个过误就不生损害时,均为全部损害的单独原因(se lca se),由此导出各自之全部赔偿义务。

由上述可以看出,法国在实务中是认可共同侵权行为的。当今法国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是判例、学说努力的成果。随着法制的发达,侵权行为朝着专门性的多样化方向发展。由于人们对共同侵权行为特殊性的认识加深,目前法国立法者觉得有必要对其专设规定,以充分保护受害者。[12]

3.新《荷兰民法典》的规定

《荷兰民法典》第六编第102条规定了共同侵权1、二人或二人以上对同一损害负有救济义务的,为共同责任。为依本法第6编第10条确定其对造成损害所起的作用之大小,适用本法第6编第101条决定其内部对损害的分担,但是法律对分担另有规定或者法律行为另有约定者除外。oooooo第6:99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在损害可能产生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各自应当承担责任的事件时,如果能够认定损害至少产生于此等事件之一,这些人中的每一个人都对赔偿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所负有责任的事件造成的。此外,还在第6:166条规定了团伙成员的侵权责任(关于团伙成员的责任问题,详见下文讨论)。[13]

4.欧洲民法典草案的规定[14]

《欧洲民法典》第26条【共同侵权行为人】:(1)共犯、教唆犯和从犯作为侵权人负有相同的责任。(2)组织中任何一个成员故意对他人造成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如果造成这种损害的危险是可预见的并且该组织的成员应该拒绝参加该组织,则其他成员对损害也承担责任。第27条【共同危险行为】:(1)具有法律相关性的损害至少是多个行为中的一个造成的,但无法确定损害是哪个行为所致,那么所有的行为人都对该损害负有责任,除非他能够证明损害不是自己的行为所致。(2)交通工具在公共道路相撞,对肇事的交通工具有责任的每一方对其他相撞方的损失都将承担责任,除非他能够证明损害不是自己的行为所致。

(三)评论

1.共同过错或统一的因果关系主宰着共同侵权责任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和实践来看,各国都把共同性作为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来数人作为加害人,按照侵权法的一般规定,可以分别追究数人的侵权责任,而不是共同侵权责任。正是因为这种共同性,把数个加害人拴在了一起,使得他们成为一条绳上的蚂蚱,而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共同性就是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或者是统一的因果关系,正是它们把数人拴在一起的,使共同侵权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可以说是共同过错或者是统一的因果关系主宰着共同侵权责任制度。

2.连带责任在扩张

而现代民法的立法本位历经义务本位、权利本位后,进入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从契约自由到契约自由的限制;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附有义务;从过失责任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无一不是这种思想变迁的结果。而在数人侵权的责任领域,我们认为连带责任有扩张的趋势。

罪责自负或自己责任是现代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每个人应当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尽管现代法律强调这种个人责任,但为他人行为负责的连带责任仍大量存在,[15]并且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因为连带责任具有担保的价值(增加责任主体从而增加责任财产的数量,担保债的实现)以及诉讼程序上的价值(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一个或者数个或者全体债务人请求),都有利于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现代工业社会,大量侵权案件的发生,众多的受害者因为种种原因(部分侵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下落不明等)无法得到及时、全面的赔偿。为了对社会弱者、对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进行更加周全的保护,现代民法中连带责任的使用有扩张的必要。

3.其他共同责任形式在侵权法中得到适用

连带责任可以增加承担责任的主体数量,并进而增加责任财产的总额,加强

对受害者的保护,是共同侵权责任的经典责任形式。但是除了连带责任,其他责任形式也在共同侵权中有适用的余地。比如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等责任形式。这样就丰富了民事法律责任形式的内容,使得法律在处理数人侵权时更加灵活更加多变,更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4.共同侵权责任形式仍在发展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对法律责任的设计的精密性及灵活性要求也日益增加,现有的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等可能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侵权案件,共同侵权责任的形式仍然不断地在发展,将来共同侵权得责任形式将会更加丰富而能够适应日益复杂多变得社会生活的需要。

一、如何划分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应负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了其他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1、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各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意味着他们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各行为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如何不同,都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整体性,对外,每个行为人都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承担全部责任。

2、受害人有权请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因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因此,受害人有权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中选择责任主体,既可以请求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赔偿其损失,也可以请求全体共同行为人赔偿其损失。

3、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各行为人内部分有责任份额。

共同侵权人对外承担整体责任,不分份额;对内,应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不同,对自己的责任份额负责。各行为人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最终归属,一方面,在确定全体共同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时,须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对外连带负责;另一方面,当部分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了超出了自己责任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没有承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的其他共同侵权行为人求偿。

4、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

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共同行为人内部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性质。在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中,共同行为人内部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或减轻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只对其内部发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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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侵权责任包括财产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就赔偿金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 共同侵权的界定与共同侵权责任的界定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2
      你起诉的时候,可以将乙和冰场列为共同被告
    •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及归责原则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0
      归责原则一般有三个过错责任:即对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才承当责任。这个是常见也是最普遍的规则原则。无过错责任:即不论主观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当责任。这种情况很少见。这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若干种情形。公平责任:直接基于法律规定。情形很少见。
    • 共同享有专利权的各项法律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5
      《专利法》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