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午休时间外出游泳不慎溺水死亡,其父母将雇主和鱼池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7.8万余元。
近日,延庆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冯某雇用赵某种蘑菇,每天管接管送,中午管饭。2008年8月1日中午休息时,天气炎热,赵某到于某的鱼池中游泳,不幸溺水死亡。
赵某父母认为,冯某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义务,鱼池管理者于某没有设置禁止游泳的标志。两被告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冯某称,赵某在午休时间擅自到他人的鱼池内游泳死亡,与雇佣劳动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于某称,鱼池并非公共游泳场所,且鱼池设有禁止游泳的标志,赵某擅自到鱼池内游泳死亡,是其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法院认为,赵某在非工作时间到非工作地点,从事与雇佣劳动没有任何关系的游泳时溺水死亡,其游泳行为与雇佣劳动没有必然联系。
原告要求雇主冯某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
而于某的鱼池并非公共场所,也非游泳设施,原告之子擅自到鱼池内游泳死亡。于某对赵某的死亡也没有责任。
故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游泳溺水身亡者家属赔偿
83人看过
-
游泳溺水死亡算不算死亡
395人看过
-
酒后游泳溺亡游泳馆要负责吗
379人看过
-
游泳教练需对游泳者溺亡负责
288人看过
-
未成年游泳溺水死亡同伴的责任
306人看过
-
游泳池溺水是谁的责任
137人看过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休息时间是在8小时以外劳动者自由支配的... 更多>
-
游泳溺亡游泳池方有责任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2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第一需考虑游泳馆及救生员是否取得了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第二需考虑游泳馆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第三需考虑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导致溺水
-
酒后游泳溺亡游泳馆要负责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1-12-02游泳者自购票以来,与游泳场馆建立了合同关系,游泳场馆有相应的卫生安全义务。例如,安全员是否配备到位,池内是否配备救生设施,是否有相应的防滑设施等。溺水事件发生时,安全员是否在第一时间积极救人,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在第一时间拨打救援电话,都会影响责任划分。如果游泳场馆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履行到位,法院一般会考虑减轻其责任或判断其不承担主要责任。
-
-
儿子在游泳池溺水身亡是什么后果?陕西在线咨询 2023-02-13孩童若在泳池中溺水身亡,若泳池的管理者、所有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儿子溺亡的结果是由于监护人的过错导致的,则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
游泳池溺水死亡大概责任分几种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19一首先当事人有没过错,比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多次去游泳,对泳池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其本来应根据泳池的特点及自身泳技选择较安全的水域游泳,发生不测与自己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那么应承担主要损失责任。 二作为泳池的管理人,负有必要管理的义务,在深、浅水区间无明显的隔离标志,安排工作人员轮班时没有考虑到其他游泳者的安全,这些疏忽,致使险情发生时,你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