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哪些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它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例如,专项集体合同里规定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职工民主管理和进修、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企业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企业不得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每年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集体合同还对合同的检查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和保障。
二、什么是女职工权益
女职工在工作中享有的特殊权益包括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具体内容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都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还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孕期检查身体,视为事假扣发工资是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给予补发。对女职工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还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损失。
三、女职工特殊权益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以下特殊劳动保护:
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6条规定:怀孕妇女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所费时间算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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