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一批准入类职业资格。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已经就做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后续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对于国务院为何取消这些准入类职业资格、后续工作该如何开展才能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媒体专访了北京化工大学法律系主任、北京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薛XX。
媒体:有人认为,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削弱,您怎么看待这种说法?
薛XX:国务院《决定》取消了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看似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削弱,实质是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依法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举措。理由如下:
一是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是依据1997年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等三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7〕26号)设立的考试制度。按照三部门的规定,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是一项前置性的职业准入行政许可,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必须首先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2004年《行政许可法》施行,明确规定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职业准入类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因此,国务院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是依法而为,于法有据。
二是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是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自主经营权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聘用具备什么资质的法务人员、对法务人员有什么具体要求,是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开展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市场行为,政府没有必要干预。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实质是政府对企业行为的干预,是计划经济思维的表现,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符合。
三是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是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举措。从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以来,只是部分企业遵循了这一制度,大量的企业法律顾问没有职业资格,却一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日益意识到,无论是企业的对外经营行为,还是内部的管理行为,都是法律行为,企业法务工作成为企业战略管理、常规管理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决策、法律风险识别防范、各类管理活动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和功能如何、企业法务工作开展如何,取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职业资格考试无法反映企业对法律顾问的实际要求。因此,取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员评价办法,是适应市场经济,界分政府与市场界限,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两个相辅相成的举措。
媒体:您认为除了资格考试评价办法外,还有什么更完善的对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员的评价办法?
薛XX: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如何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员评价办法成为焦点。一种思路是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标准,替代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这一思路不可取。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虽然社会认可度高,但仅仅是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考核,无法反映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管理的把握,也无法准确反映企业法律顾问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对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评价,基本要求是公正、客观、真实。为此,需要遵循的原则:一是不能将评价行为市场化,市场化的评价会扭曲评价的基本要求。二是不能将评价行为部门化,部门化的评价会导致评价部门的利益寻租,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别评价有这种局限。
比较可行的评价机制是:以行业自治评价为主导构建相应的评价方法。行业自治组织作为评价机构,要制定、完善指导性的评价办法,主要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包括:一是较为全面的知识,不仅仅是法律知识,还要包括经济管理知识、所涉及领域的专业知识等。二是能力与经验评价。企业法律顾问的能力和经验评价以其实际工作为对象,考量其发挥的决策作用、预防作用、培训作用、纠纷处理作用等。三是职业伦理评价。主要包括法律顾问的敬业态度、责任感、合作精神。
媒体:对于全面建立央企总法律顾问制度,下一步应该如何进行完善?
薛XX:我认为,一是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制定指导性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员评价办法。尤其是借鉴国内比较成熟的行业,诸如律师的评价,制定相关指导性办法。
二是倡导普遍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实现企业法律顾问成为企业的内在需求,而不是外在强制建立、外在形象设置。企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的过程,也是法治经济的实现过程。三是处理好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对相关人员、机构的影响,过渡性措施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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