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酬支付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11:50:05 77 人看过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范中。包括了工资支付制度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制度两方面阐述。

在法律上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工资发放制度有法可依

工资是劳动关系维持、延续、终止的重要因素。您了解你的工资发放具体情况吗,您知道企业单位对员工工资的发放应遵守哪些规定吗当我们的工资遭遇不公平待遇时,我们应当了解更多的相关法规来维护我们的利益。

从工资中扣除质量保证金违反《劳动法》

据调查,目前很多企业都有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在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年终考核如果员工合格则退回保证金,如果员工不能通过考核则不予退回保证金。这种做法表面看来似乎合情合理,保证金似乎是使员工努力工作的一个手段,其实,这种做法既违反了劳动合同,又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一方不得附加任何条件。1994年3月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提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和风险金。一些企业虽然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收取风险抵押金,但后来强行从工资中扣除质量保证金的做法,就是一种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做法,是违法的,这种做法完全是侵害员工工资权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把非法克扣员工工资说成是公司制度,其实是一种诡辩,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离职员工工资不能随便扣

目前市场供大于求,有很多企业都采取后收款的合作方式,有些员工在离职时还有未收回的款项,所以很多公司就以此为由扣除离职员工的工资。这种现象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未收回的款项不能由员工个人承担,扣发员工工资,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一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而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这种获取工资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凡是需要停发或扣发劳动者工资时,都必须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才行。否则,就是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侵犯,就应承担违法责任。

不能以实物代替工资

有些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用企业产品代替工资发放给员工,美名其曰扩大产品宣传力,提高产品销售额。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法》以及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

489号)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在这里,法律对工资的支付的形式是十分明确而肯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因此,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任何借口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工资支付日期应固定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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