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清单有效吗
一、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针对借贷的实际用途以及是否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进行仔细分析,如果确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此笔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反之,若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仅需由丈夫一方负责偿还。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所载内容,关于夫妻一方对外借贷问题,确立了以下审判原则:首先,如果夫妻一方存在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的嫌疑,即使该夫妻一方单方面承认债务,也不能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这一事实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如果借款人的配偶没有参与诉讼,并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应当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最后,如果出借人仅凭借据来证实借贷关系,应当深入调查相关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例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等。
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应当结合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多方面因素,来评估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
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但缺乏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存在重大疑点或者矛盾之处的情况,应当按照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能完成举证义务,从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怎样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应当根据该款项是否被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需求来进行分析评估,若确实是为了满足这一需求而支出,那么就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负担还款责任,反之如果并非如此,则仅由丈夫负有返还的义务。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中,对于夫妻一方对外借贷行为,明确制定了以下审判规则:
(一)如果存在夫妻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手段来构造虚假的婚姻期间发生的债务现象,在此情况下,即便该夫妻一方单独承认债务,也不能够当然地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且生效的事实所必须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当借款人的配偶没有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同时出借人和借款人也都没有明确表示愿意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时,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应当依法将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借款人配偶追加为第三人,让他们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以便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如果出借人仅仅提供了借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那么就应该深入调查相关的辅助性事实,以此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例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等。
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那么就应该结合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以及在场见证人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程度。
对于那些只有借据但缺乏任何交付凭证的大额借款,或者当事人陈述存在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情况,应当按照证据规则来判定出借人未能完成举证义务,进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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