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41:30 135 人看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防空抗毁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以及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拟定防空地下室修建规划;

(二)按授权审核防空地下室项目;

(三)审查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

(四)监督防空地下室的平时管理和组织战时统一调配;

(五)按授权负责收取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并组织易地建设。

第五条市和区、县的计划、规划、建设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含)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新建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坐落在市内六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座落在其他区、县的,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除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新建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不建防空地下室,但必须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

(一)确因地形、地质、施工等特殊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

交纳的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建设。

第八条新建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可免建防空地下室、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的审批程序:

(一)防空地下室项目登记。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持项目立项文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建登记。持建设计划和建设规划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并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设计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凡属市建委、市计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派专业人员参加对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审核,建设单位持有关设计文件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文件直接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凡建设单位或个人新建民用建筑须补办规划、建设等手续的,应同时补办人防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防空地下室要纳入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体系。防空地下室平时维护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的单位必须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使用证。建设单位要积极开发利用防空地下室,对于长期闲置不用又管理不善的防空地下室,人防主管部门有权统一调剂使用,以利于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应当与地上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四条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可进行一般技术性变更;降低或提高防护等级标准和战时使用用途及改变结构、布局,属于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持变更材料报原审核批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安装的各种防护设备(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超压排气活门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并与地上建筑同时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在90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逾期不报送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在防空地下室修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和奖励。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评为优良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从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提出经费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二)擅自拆除防空地下室及其防护设备设施的;

(三)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危害防空地下室安全,影响使用效能的;

(四)向防空地下室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的;

(五)在防空地下室内生产或储存剧毒、易燃、易爆和具有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82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7: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配套设施相关文章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1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
    2023-06-07
    452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平稳运行,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简称风险准备金),是指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由政府筹集的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及养老人员筹资金收支缺口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建立市和区县两级风险准备金:市级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区县级风险准备金用于承担被征地养老人员统筹资金支付风险。第四条市级风险准备金的筹集渠道:(一)市财政局按照当年征用农民土地的总量和规定的标准,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提取标准为:2004年每平方米5元,其后每5年按照年均增
    2023-06-09
    430人看过
  •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窗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各有关单位: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中关于“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适合本地区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产品及技术目录”的要求,为把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实现节约能源和资源,提高建筑使用功能。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使用建筑窗作如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禁止使用推拉窗;二、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的外窗(包括:居室、起居厅、厅、厨房、卫生间)禁止使用推拉窗;三、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的封闭阳台、非采暖公共间可采用推拉窗(采用88mm以上系列型材,采用硅化加片型毛条,传热系数应符合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四、凡在2006年8月1日起,主体工程尚未竣工和新开工程,应执行本规定。以上规定,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
    2023-04-22
    375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利用闲置的国有土地,美化市容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闲置建设用地:(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
    2023-06-10
    382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去年,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同时建立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空港物流加工区管委会),与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空港物流加工区的规划管理和行政管理。为加快空港物流加工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现就空港物流加工区管委会的管理权限通知如下:一、空港物流加工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空港物流加工区的行政事务,其在空港物流加工区规划范围内行使的权限比照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在天津港保税区规划范围内的管理权限执行。二、负责空港物流加工区的行政管理。作为空港物流加工区注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区内计划、劳动人事、公用事业、交通运输、环保、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三、负责空港物流加工区的规划、土地和房地产管理以及综合执法工作。四、负责审核、批准在空港物流加工区内的各类投资项目。按照市人民政
    2023-06-08
    324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规划(土地)局天津市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外环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环线两侧规划建设要严格按照天津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要求执行。自外环线道路中心线内侧283米、外侧567米以内的范围为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区域(详见附图)。第三条沿外环线两侧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第四条外环线绿化带用地为我市城市控制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第五条沿外环线内侧进行建设时,50米绿化带(含不小于7米宽的规划路辅路)必须同步实施建设,并不得停放车辆。拟建的
    2023-06-10
    98人看过
  • 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二年七月八日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一、为了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战时能有效发布警报信号、防敌空袭,发挥平时抗御重大自然灾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警报设施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高度、音响范围布点设置的警报音响装置。其主要作用是战时发放防空袭警报,平时发放重大灾害警报信号。三、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四、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布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建成的警报设施,由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所辖区域负责组织管理。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优先提供警报设施所需的电源、
    2023-06-08
    302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银河公园地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银河公园地区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00五年九月一日天津市银河公园地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银河公园环境秩序、治安秩序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银河公园是为广大市民提供文化交流、休闲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大型公共场所。其管理区域为:东至越秀路西侧人行道缘石,西至友谊路东侧人行道缘石,南至平江道北侧缘石,北至乐园道南侧人行道缘石范围内的公共区域。第三条凡进入银河公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成立银河公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养护维修、经营服务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博物馆建筑结构周边10米范围内除外)。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设置银河公园地区中队,负责银河公园地区市容环境秩序保障工作。公安机关设置银河公园治安派出所,负责银河公园地区日常治安秩序维护工
    2023-04-22
    244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建筑物平顶改坡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建筑物平顶改坡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建筑物平顶改坡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为不断改善我市的市容景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把天津建设成整洁、美丽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按照城市综合整修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景观建设,搞好建筑物平顶改坡顶(以下简称“平改坡”)的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平改坡”试点工作的重点“平改坡”试点工作是美化城市面貌,改善群众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与城市环境整治和景观建设相结合,与三年热化集中供热工程相结合,与改善群众生活条件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首先要在市区重要的景观道路和繁华地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切实把“平改坡”这项有利于改善城市形象和群众生活的好事办好。
    2023-06-10
    396人看过
  • 安徽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若干规定[失效]
    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发展利用地下空间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的双重功能,可以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为了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在我省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等民用建筑,应按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二、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应服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兼顾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省、市人防办公室是主管人防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修建的管理工作,制定防空地下室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规划,会同
    2023-04-22
    76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津政人[2004]0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决定成立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杨栋梁副主任:陈宗胜张建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员:刘剑刚市发展改革委李朝兴市经委卞瑞明市商务委王恒智市农委王景市教委马竞市民委于永洲市财政局马伯禄市质监局王禹市工商局张柏捷市卫生局刘华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肖景华市供销总社杨金良天津检验检疫局赵志坚天津海关袁国华市政府法制办高恭赞市公安局崔玉成市环保局穆金生市粮食局龚建生市委宣传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建津兼任。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2023-06-07
    235人看过
  •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设计单位:《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以下简称《规范》)于1994年正式颁发施行,对保证防空地下室工程的安全,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规范》执行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对执行《规范》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使其正常作用受到一定的影响。《规范》是国家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技术法规,属于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加强对《规范》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有什么意见与建议,应及时向建设部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反映。建设部设计院地下所作为《规范》的管理组,要切实作好《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各地区、各部门的使用情况,宣传
    2023-06-10
    221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津政发(2007)90号发布日期:2007-12-9执行日期:2007-12-9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准确、全面贯彻《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配合密切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和工作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桥梁、管线、城市雕塑以及其他各类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建筑物外立面改变的,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二、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三、对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活动或固定设施占用道路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不含
    2023-04-22
    298人看过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第二十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鹤壁市城市建设用地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第二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不同使用性质的建设用地不得混合为综合用地进行选址,商业、旅游、娱乐、商业住宅等需要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必须分别单独选址。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它要求。第四条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
    2023-04-22
    84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配套设施是指与住宅小区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照明、排水、安防、消防、邮政、通讯等设施,以及社区服务、商业网点、文化娱乐、健身休闲等设施。 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和业... 更多>

    #配套设施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