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赔偿标准: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赔偿:工伤常见问题解答
职工发生伤害后,工伤认定应由谁提出
休工伤假扣工资和奖金吗
问:我们企业属于生产企业,车间工作相对存在危险,可单位任何保险都没上,当然也包括工伤。理由是我单位是外地注册迁址到北京的,按规定不属于北京行政区的注册地。是否合法
答:参加社会保险应在注册地认定,并在注册地或经营地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违反规定,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职工可以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职工因工伤残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企业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
答:职工工伤达到七-十级的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职工发生伤害后,应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单位应自职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自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超过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问:受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具体如何计算
答:按照北京的规定,应分段计算,2003年7月到2004年3月是一个缴费基数,2004年4月到2004年6月是一个基数。
问:我们是东城的一家单位,请问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使用的农民工是否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如果能,怎样参加。
答:从7月1日起,你单位所有的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可到东城社保中心办理手续。
问:在执行工作期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能不能认定工伤如被交管部门定为全责时,能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国务院375号令并没有限定责任方。《北京市实施办法》市政府140号令对此规定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因此,应依据上述规定到所在区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问:我的一个朋友在干活时被机器碰伤,单位注册地在河北省,经营地在顺义,问应该到什么地方进行工伤认定。
答:您的朋友可以向经营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申报。
问:员工发生工伤到哪家医院鉴定是否医疗手册的定点医院,还是到规定的工伤鉴定医院如果是,都有哪些医院可以鉴定工伤
答:员工受伤后应先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待停工留薪期满后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医院可以治疗工伤但认定工伤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伤残鉴定应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问: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人员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工资由谁支付
答: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应由劳务派遣企业负责职工工伤期间的相关待遇。鉴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劳务派出单位与派入单位应就发生工伤等特殊情况的费用在劳务协议中予明确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工伤工人自己去做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委员会要求在申请表上有单位的印章,而单位却拒绝盖印章,请问该怎么办
答:工伤职工本人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单位拒绝盖章的不影响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问:工伤医疗期已满两年,但是病情还不稳定,是否可以鉴定伤残等级如果鉴定不了,2年以后的工资及费用由谁来支付
答:医疗期满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在未上班期间可以支付病假工资。
问:我们公司有个职工在2005年9月份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他负一半的责任,也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肇事司机一直没有履行赔偿协议。请问,这个职工还可以要求工伤保险支付他全部的相关费用吗北京市的工伤保险政策允许双重赔偿吗
答:如果肇事方未赔偿的,经法院执行后仍得不到赔偿,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赔付。工伤保险原则上不允许双重赔付。
问:我单位一名员工在下班路上骑自行车被另一骑车人撞伤,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骑车在上下班的路上与另一骑车人相撞不属于道路机动车事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问:我有一位朋友,93年在工作中失去右手无名指一节手指,至今未进行过工伤鉴定,请问现在可以申请鉴定吗
答:因认定时效已过,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但可以由单位委托进行工伤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问:我在工作中脚部受伤休病假休假期间是否扣工资、奖金
答:工伤休假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应扣工资。
问:我朋友2000年十一值班的时候在办公室发生意外,住了三次院,做了很多次手术,都是慢慢引起的病发症。比如打激素等过多引起的股骨头坏死等,现在还在治疗,请问这笔费用应该由谁出
答:如果你认为的慢性病是工伤引起,应去劳动鉴定部门作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只有鉴定部门认可的,才能按工伤处理。
问:两年前我们公司有个工伤的员工,就在他出事时还有几天就劳动合同到期了,当时公司出于同情未及时通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事隔2年后他打电话要上班,在这之前未和单位联系过,单位该如何做呢
答:职工合同到期由于企业原因,未及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91号令的规定,企业应及时给职工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鉴于由于职工工伤原因造成职工未上班和企业管理上的缺欠,造成此种情形,企业应与职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如有必要应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双方也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5-10级的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问:职工因工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因职工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而企业没有派人去护理,其受伤职工的家属到医院照顾病人。请问该职工家属在医院照顾病人期间,其职工家属的生活费、工资等费用企业是否要支付该职工家属具体可享受哪些待遇,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在住院期间应由单位支付护理费,可按职工家属的误工工资支付或者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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