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引发三大社会危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8:52:17 456 人看过

自1998年开始,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止实物分房,推行住房货币化改革。然而,由于当时许多地方既无足够的存量房源来清算历史遗留问题,又无充足财力解决货币化补贴,因此许多地方通过划拨土地、减免税费等举措集资建设经济适用房,以弥补住房消费不足。集资建房一度成为财力困难的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问题的“良方”。然而,如今很多地方的集资建房却“变了味”,引起群众极大不满,社会上议论纷纷。

8月18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危害一: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

据群众反映,当前一些地方集资建房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面积越建越大、档次越来越高,已脱离其住房解困的本质。一些政府实权部门的集资房小则90平方米,大的在150平方米以上,甚至还有200平方米以上的豪华住房。

销售对象把关不严,中低收入无房户或缺房户可买,高收入有房户也可买。不少地方都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但很多单位“暗渡陈仓”,通过“定向开发”、“委托代建”、“团购”等形式,变相搞集资建房,既享受了经济适用房的种种优惠政策,又披着“市场化运作”的外衣,名正言顺地将多占房、占大房行为合法化。

挤占政策优势,对面向中低收入人群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构成一定程度的挤压。以陕西西安为例,在1998~2004年间,建成经济适用房近650万平方米,其中一半以上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单位集资房占整个经济适用房的比例越高,意味着普通百姓购买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的机会越少。什么是集资建房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集资建房有两种产权:一种是该房屋出售的价格高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其产权界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另一种是低于当年的房改成本价格,其产权为房改成本价房。

集资建房被拆怎么处理

集资建房分为个人集资建房和单位集资建房。一、个人集资建房拆迁如何赔偿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个人集资建房一般是指以个人为单位,亲戚、朋友和同事等之间自利性质的合作建房,在拆迁之前房子产权有争议,要先理顺产权关系,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确定了产权的,按照房屋产权比例赔偿。若盖房子时候出了钱,房屋却没有办理产权证,拆迁时就要看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的出资比例,房屋实际出资人应当获得部分拆迁补偿款或产权置换补偿。二、集资房是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所以单位集资所建房屋,只要职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当单位集资建房遭遇拆迁是可以按照当地的拆迁标准及集资时所占的比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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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8日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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