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因此,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申请法院审理的,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决定可以作为登记的依据。
一、行政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一)复议后提起诉讼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如下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构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直接提起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
对行政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行政诉讼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的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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