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仲裁建议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01:00:19 273 人看过

建立人事仲裁建议制度,是运用法律技术处理人事争议问题的创新举措。在严格把握仲裁程序,认真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同时,重视发挥仲裁建议书在纠错、监督、警示、规范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将有利于规范相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探讨、研究人事仲裁建议制度的有关问题,可以进一步完善人事争议处理方法体系,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人事仲裁建议制度起源于司法建议制度。司法建议是指司法机关对在司法活动中发现的、不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从广义上讲,它包括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和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法院和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改进工作、防止再犯。司法建议是一种准司法文书,没有法定的强制效力和执行力,被建议单位没有法定义务必须对建议做出答复。但是作为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司法服务手段,司法建议制度是审判职能和检察职能的延伸,对于促进社会安定与和谐,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建设法治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这种方法针对性强,易于被相关单位采纳,见效快,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由于政府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各项人事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有监督、指导的职能,所以人事仲裁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一方当事人存在人事管理方面问题时,不论是否属于受案范围,都应该有适当的手段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建立人事仲裁建议制度,恰恰能够满足这一要求,其主要作用表现在:

一方面,对于因用人单位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而导致人事纠纷发生但又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的情况,在仲裁建议书中指出其问题,并建议其改正或采取措施弥补当事人的损失。这样可以使许多经过信访、申诉等途径无法解决的人事纠纷在人事仲裁机构得到尽可能有效的处理,与以前仅仅只能以不予受理通知书结案相比,能更好地发挥仲裁机构的作用,缓解或化解现实存在的社会矛盾。

另一方面,对于依法受理的案件,在做出裁决时,有些属于对当事人有参考意义但不便于在裁决书中表述的内容,可以运用仲裁建议书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有些属于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重大过失行为,需要以仲裁建议书指明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限期改正,从而维护正常的人事管理秩序,保障人事政策的贯彻落实。

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由于仲裁建议权是仲裁权的延伸和补充,仲裁建议书应当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义提出,而不能以仲裁庭或仲裁员的名义提出。

二是仲裁建议书应有统一的内容和格式。仲裁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按照样本的格式和具体要求制作。提出建议的理由要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建议的事项要明确、具体。

三是仲裁机构要注意抓好仲裁建议的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建议的效果,提高工作的实效性。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并在工作中逐步探索完善仲裁建议答复制度的有关措施。

四是在仲裁尚未开始或仲裁结束后,需要向当事人提出建议时,才能使用仲裁建议书。而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需要做出决定或结论时,不能用仲裁建议书的形式向当事人提任何建议或结论性的意见,以免误导当事人,使案件复杂化。

人事仲裁机构是各类人事纠纷的汇集地,有着及时发现相关单位、部门存在的工作不足以及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漏洞的有利条件。建立人事仲裁建议制度并使之成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有利于延伸人事仲裁职能,发挥其服务社会的能动作用,从而更全面地实现人事仲裁机构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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