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一名驾驶员,负责拉运石灰、煤炭等生产原料。2015年5月2日,张某在拉运石灰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其右腿股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某受伤后,要求公司负担医疗费用,但公司称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不应认定为工伤,所以拒绝给付。那么张某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案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项规定侧重的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作为一名驾驶员,他是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不追究过错责任,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张某在工作时间,为公司拉运石灰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论承担交通事故的什么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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