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审结了一起原告吴先生诉被告北京望京怡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纠纷案件,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10434.8元及车辆贬损费36910元等各项诉讼请求。
原告吴先生诉称,他是怡美家园的业主,并已入住多年。2005年12月,他停放在8号楼旁的自用黑色奥迪轿车四轮被扎,车身被划两处造成1.5米划损。原告认为,他作为小区业主,根据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的协议规定,被告对其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负有管理责任。而被告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给其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怡美物业赔偿修车费10434.8元和因为车辆划损而造成的价值贬损36910元。
被告怡美物业辩称,吴先生与我方没有车辆保管关系,其作为业主,车辆进小区拒绝交纳车辆管理费用,不按照小区管理规定停放车辆,破坏小区绿地。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先生系怡美家园小区业主,使用孙先生的名义购买的黑色奥迪轿车一辆。2005年12月14日,原告将车辆停放于怡美家园小区内8号楼下路边。次日发现汽车轮胎被放气,车身两侧被划长度约1.5米,清河派出所民警现场勘验后出具相关证明。
另查,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车辆管理协议,事发时原告停车地点为路边而非专用停车位。原告主张交纳对应停车管理费用1元或2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范围一般为公共区域、公共财产的管理及维护,对业主个人财产之管理范围,则应视双方之具体约定及收取相关费用内容。本案原告作为小区业主,与被告并未签订车辆管理协议。其停放车辆地点为小区路边而非专用停车位,同时亦不能证明向被告交纳对应车辆管理费用,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合同约定对原告车辆管理看护之责任。故原告车辆受损后,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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