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是什么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19:41:18 484 人看过

试用买卖是特种买卖的一种,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对一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除具有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一)买受人对标的物先行试用或检验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

(二)试用买卖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三)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四)不因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所有权,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不发生转移。

一、交付方式有哪些?

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

第二,指示交付,就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第三,占有改定,就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是间接占有。

二、买受人的义务有哪些?

1、支付价款。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的对应条件。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履行义务。即使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可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标的物的价款。支付价款有两种形式,对零售或者小额买卖,可在交付标的物时一次支付结清,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使结清的支付方法;另一种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的非即使结清的大宗货物买卖支付价款的方式。

2、检验义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其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如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履行检验义务,一旦标的物出现瑕疵,则不能再要求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买卖人在履行检验义务时,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委托他人。对于检验标的物的地点,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在交付地检验。对于检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也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标的物合格应由买受人负担;如果标的物不合格,检验费用则应由出卖人负担。

3、通知义务。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受人在履行检验后,如遇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怠于通知,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出卖人明知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则买受人不受应通知时间的限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2: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生效相关文章
  • 民法典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限是多久
    一、民法典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限是多久?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效力】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第六百四十条【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二、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怎么起诉?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
    2023-04-14
    137人看过
  • 试用买卖合同概念定义
    试用指的是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具有以下特征:1、试用买卖是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买卖。试用买卖,出卖人有义务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认可之前,买卖合同不生效。因此,出卖人虽交付标的物,但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2、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买卖。通常认为,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约定而成立,但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才生效。若买受人经试用并不认可标的物,则买卖合同不生效。由此可见,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合同所附条件成就,合同生效;买受人不认可标的物,则为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2023-06-09
    317人看过
  • 《买卖合同》什么是有偿合同?如何理解买卖合同可用于其他有偿合同?
    以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是否需偿付代价为标准,可以把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时必须向对方支付一定代价的合同,称为有偿合同。大多数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向对方偿付代价的合同,称为无偿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在此合同中,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无需向赠与人支付任何代价。在有偿合同中,以买卖合同为最重要。因此,本法买卖合同一章条文结构也最完整详细。而这其中的一些规定,属于有偿合同共通性的规则。从立法技术上的避免重复繁杂的要求出发,有关条款就不再规定于其他各有偿合同的相关章节之中,而按照本条的规定,直接可以参照适用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应内容。本法对买卖合同以外的各有偿合同的规定,是具有直接针对性的专门规定,即使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同,也要适用这些专门规定。只有对其没有规定的内容,才可以考虑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023-06-09
    106人看过
  • 买卖合同为什么不是实践合同?买卖合同如何理解
    一、买卖合同的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二、买卖合同为什么不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对于它们的区分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
    2023-03-04
    245人看过
  • 《买卖合同》什么是招标、投标买卖合同?这种合同有何重要作用?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以购买货物,主要指大宗货物为目的,以招、投标的形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重要的买卖形式,尤其在大宗订货和政府采购中能够发挥有益的作用,主要用于发包建设工程项目或合作经营某项业务。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以购买货物,主要指大宗货物为目的,以招、投标的形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重要的买卖形式,尤其在大宗订货和政府采购中能够发挥有益的作用,主要用于发包建设工程项目或合作经营某项业务。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和发展,买卖也逐渐尝试采取招标投标的形式,这不仅提高了国家机关的办事效率,更大大节省了开支,避免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2023-06-09
    263人看过
  • 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什么权利义务
    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哪些权利义务(一)买受人的权利有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有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检验的权利,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试用期满,买受人有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对于购买或不购买标的物完全凭自主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定。(二)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遵守试用期间的约定,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应当在试用期间内进行;买受人负有妥善试用并尽善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应依标的物性质,选择正确地试用方法,不得对标的物造成损坏,同时买受人基于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应尽到善良的保管义务。(三)出卖人的权利有要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试用标的物的权利;试用期间届满而买受人拒绝认可标的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损害赔偿的权利,试用期间,因可归责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四)出卖人的义务是向买受人
    2023-06-14
    451人看过
  • 民法典试用买卖合同视为同意购买吗?
    一、《民法典》试用买卖合同视为同意购买吗?《民法典》试作买卖合同是不能视为同意购买的。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二、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2023-06-19
    316人看过
  • 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买卖合同的类型有什么
    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区别为租赁合同是以承租人对不动产的使用和收益为直接目的的,但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交易是为了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的类型包括分期付款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以及房屋买卖。一、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区别:1.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履行的结果,均包含了一方当事人取得原来本不享有的、对物的使用和受益权,因此,二者也有一定的类似之处。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区别。2.在租赁合同中,合同的订立是以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由承租人对其使用、收益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在买卖合同中,出卖方转让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对价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根本区别。二、买卖合同的类型有什么买卖合同的类型包括:1.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2.样品买卖,
    2023-06-04
    71人看过
  • 什么是买卖合同以及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一、一房多
    2023-03-05
    410人看过
  • 范某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原再审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华庆混凝土制品厂,住所地:大连市xx区辛xx镇。法定代表人:范xx,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再审一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梁xx,男,1957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xx区松江路xx楼x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一审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范xx,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大连华庆混凝土制品厂负责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街308-2-6-1号。申请再审人大连华庆混凝土制品厂因与被申请人梁xx、范xx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30日作出的(2004)大民合再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2023-06-09
    317人看过
  • 试用买卖合同期孳息会归谁
    孳息采交付主义,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如,甲卖一头牛给乙,交付后第三天乙将牛杀了出卖,发现有牛黄,那么,该牛黄归乙所有。这里的产生,并不是说形成,而是说已经。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保有所有权,买受人在交清最后一笔贷款后始得到标的物所有权。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项前的这一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所有权人)所有。所以说,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一、买卖合同风险谁承担?《民法典》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
    2023-03-16
    164人看过
  • 关于“试用买卖合同”有何规定?
    在一般买卖中,出卖人并无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而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于买卖成立前有义务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表示认可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以下四种情况,不属于试用买卖: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的;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的;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的;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换标的物的。律师补充:试用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民法典》第510条,可以进行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补充协议确定的试用期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限。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限内
    2023-05-06
    170人看过
  • 买卖合同当事人如何解除合同?买卖合同当事人是什么
    一、买卖合同当事人如何解除合同?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或法定解除这两种方式解除合同。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2.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发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二、买卖合同当事人是什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中,出卖财产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方。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是最经常的出卖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纪人、代理人、担保物权人、人民法院等)。民法典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未作特殊要求。因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买卖
    2023-05-03
    412人看过
  • 试用买卖合同需要合同签订时间和期限吗
    试用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决定。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后,应当向买受人发出通知,如果买受人不欲购买又来不及退回的,应在出卖人确定的时间内发出拒绝购买的通知。试用买卖合同中双方应该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一)买受人的权利有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如买受人基于试用的目的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当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有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检验的权利,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是试用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试用期满,买受人有认可或拒绝认可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对于购买或不购买标的物完全凭自主自愿的意思表示而定。(二)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负有遵守试用期间的义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应当在试用期间内进行;买受人负有妥善试用并尽善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应依标的物性质
    2023-07-24
    320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开始产生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此处所说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可能具有法律一样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当... 更多>

    #合同生效
    相关咨询
    • 买卖合同中的试用买卖是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2
      买卖合同中的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例如:甲向乙出售某种产品,约定乙在试用一周内再决定是否购买,该买卖即为试用买卖。这种买卖常见于某些新产品的推销销售领域。
    • 试用期内买卖买卖合同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13
      对于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限,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试用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
    • 试用买卖合同的范本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2-25
      关于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这件事情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享有先行试用标的物的权利。在一般买卖中,出卖人并无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而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于买卖成立前有义务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
    • 试用属于什么性质的买卖合同?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1
      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后,买卖合同不属于试用买卖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04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