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标准如下:
1、申请人应持有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
2、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及其他具有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所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准应低于所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申请人及其家庭的财产拥有状况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规定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因各地经济水平的差异,申请标准也会有所差异,具体可咨询户籍所在地村委会。)
黑龙江农村低保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八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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