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明确清晰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重点是对补偿、安置进行约定的一份协议,约定的是征收方补偿的义务和得到土地的权利,被征收方则是获得补偿的权利和交出土地的义务。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关于安置、补偿的约定必须要明确。很多地方征收方在签协议前说的很好听,“我保证以后给你好好协调”等等的口头承诺。但是,就是不愿意把承诺写到纸上。在此提醒被征收人,一切没有写到纸上的安置、补偿承诺都是骗人的。
一份明确合理的补偿协议应该有关于补偿方式、补偿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而言包括:
(1)拆迁补偿方式,如果是货币补偿应该约定金额和支付期限;如果是产权置换,则要约定房屋差价支付方式和过度期限;
(2)明确安置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明确搬迁期限、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
(4)明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5)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力;
有以上内容的才是明确合理的补偿协议,大家在签字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内容慎重签字。
那么,签过补偿协议就能高枕无忧了吗?现实中,也有很多签过协议的被征收人没有拿到补偿款、安置房也没有着落。这很有可能是征收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在征收程序中做了文章,使被征收人掉入其设置的陷阱。
我们应该在签协议前注意几点细节
往往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征收方会在时间上预先设定签约时效,并绑定拆迁奖励。一旦被征收人超过期限未签字,就取消其奖励,这其实是一种逼签形式。很多被征收人因此中招,匆忙签字后才发现补偿根本不合理或者补偿迟迟无法落实。
下面我们讲一下签协议前的几点注意事项。
1、产权原件勿离手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方达到强势征收,常用手段就是以查看、核实土地和房屋的相关文件之名要求被征收人上交房产证、土地证等。
土地和房屋的原件是维权根源,如果没有这些文件可能会影响复议、诉讼等维权途径,维权的难度会大大增加。所以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不要上交自己的原件,反而要把原件放在很安全的地方。如果确实需要的情况,可以给征收方复印件。
2、安置房的证件是都齐全
如果是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安置房的质量,安置房是否经过监理、消防、规划、环保部门的合格验收。
这里要提到的是安置房必须是“五证二书”齐全的大产权房。“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所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应该注意以上相关手续,为降低后面的法律风险,可以拒绝不合格的安置房。
3、没有规定违约责任的协议不能签
有些被征收人认为,协议上写明了给我多少补偿款、给我多少面积的安置房就可以了。但是在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会遇到给的安置房面积与签订的协议面积不符、或者货币补偿款迟迟不发放,但是补偿协议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所以征收方也一拖再拖不做处理。
在签订的协议中,应该明确补偿方式的期限,以及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没有违约责任的协议谨慎签字。
4、签订的补偿协议必须留一份
现实中,很多征收方以文件需要留底、上级审批等理由,将被征收人的协议拿走。而被征收人因为手里没有补偿协议原件,协议内容得不到履行或者被篡改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需要法律维权,就需要提供权利、义务载体的书面补偿协议,如果这个时候拿不出,那么维权就陷入被动了。所以,提醒被征收人,不管协议一式几份,自己手里都应该留一份。
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上的所有内容,不要给征收方任何违约的机会,也可以将签订协议的全过程录音、录像,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一、没收到拆迁通知房屋被强拆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进行房屋强拆之前是必须要出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被征收人未收到相关文书房屋被强拆了,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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