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9〕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的规定,结合国家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不含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6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860元的,增加到860元。
三、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3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各地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420元的,增加到42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400元的,增加到400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650元。
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待遇的1-6级工伤人员,在贯彻《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调整相关待遇时,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对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四川省:2008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和《》的规定,结合国家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现就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8〕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的规定,结合国家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现就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的对象和时间
本次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包括按月领取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1至6级工伤人员、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从起执行。
二、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1至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和办法
1、1-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720元的,增加到720元。
2、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10元。
3、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待遇的1-6级工伤人员,在贯彻《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调整相关待遇时,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标准进行对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4、由企业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5-6级工伤人员,按所在企业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调整其伤残津贴,月伤残津贴增加不足110元的按110元执行。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和办法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6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抚恤金不足360元的,增加到36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340元的,增加到340元。
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调整标准和办法
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520元。
三、资金渠道
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企业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工作。各地应在2008年春节前兑现企业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确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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