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冤假错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4:23:35 60 人看过

1、法治精神和契约精神不够。法律中有两个原则,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刑事司法中出现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和判决其有罪前,应推定其无罪。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存在“宁可错抓、不可错放”的懒汉心态,也存在“先入为主”,认定有罪然后去论证支持的做法,出现诱供甚至是刑讯逼供。

2、过分强调破案率。当前,一些公安机关过分强调破案率,过分强调“命案必破”,过分强调办案效率和时间要求等,这无形之中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增添了压力,甚至会形成外在的干预因素,进而影响到办案质量。

3、技术水平和办案能力存在差异。实践中,受制于认识手段、取证设备和办案人员能力水平等因素,在取证的及时性、取证量的多少、时间的长短、证据的保存、档案的记录和完善等存在差异。

4、社会环境对刑事司法活动的不良影响。当前,我们的办案和判案,容易受到社会舆论、公众、媒体等方面的影响,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和媒体曝光率高的案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缓解舆论压力,在案件的处理上更会显得急躁,更容易产生冤假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职责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中关于违法办案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三章违反责任

第二十三条独任审判员违法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违法审判责任的确认和追究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错误,应当由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确认。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监察部门应当从二审、审判监督中发现审判人员违法审判额线索。

人民法院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应当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及时将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通知监察部门,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对涉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监察对象的违法审判线索,监察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追究有关审判人员责任而没有追究的,报告院长决定,责令下级人民法院追究责任,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责任人的追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一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法审判责任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依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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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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