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海职工参保登记需要的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如未能获取,参保人需提交)。
2、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增员申报表。
3、录用(招聘)通知书或调动通知书(调令或干部任职文件)。
4、具有工资审批职责部门核定的工资表。
5、《年度事业单位增人计划下达通知书》或机构编制部门的审批材料。
6、企业社会保险人员增员申报表。
7、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8、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9、在居住地参保提供居住证,验原件。
10、在户籍地参保,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未能获取户籍信息的,还需提供户口簿,验原件。
11、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或兼职人员增加工伤保险的,还需提供《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或兼职材料。
12、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或提供委托资料。
二、北海职工参保登记的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
4、反馈参保结果。
三、北海职工参保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四条: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
6、《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8、《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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