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诉XX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于昨日下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来自全国各地的10名投资者委托4名律师向XX股份进行索赔,还有1名投资者未委托律师自行前来索赔,总索赔额度约百万元。庭审中,尽管未对违法事实进行否认,但XX股份从损失计算基准日认定,投资者资格认定等方面对投资者的索赔要求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质疑。
2014年5月17日,XX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2号)。经证监会查明,XX股份在2006年-2010年期间连续五年虚增利润。如果扣除这五年虚增的利润,XX股份已连续五年亏损,早就应该退市。证监会认定XX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给予XX股份警告,处以50万元罚款,并处罚了其他有责高管。在此之后,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者就进入了司法索赔的程序。
本次案件是在南京中院的第十六法庭开庭,从下午两点持续到下午六点以后。上海许律师,北京臧律师,上海王律师,上海吴律师代表投资者轮流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之后,XX股份的代表与各位律师进行了辩论。
本次开庭中,投资者方的各位律师观点大致相同。他们认为,XX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明文规定,应当承担对原告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XX股份方面的代理律师并未否认违法的事实,但对诸多索赔细节问题进行了非常细致地质疑。例如在基准日的认定问题上,XX股份代理律师表示由于无法确认XX股份违法被揭露后是否有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也就无法确定违法被揭露后股票完全流通一轮后的时间,因此不能使用原告方主张的2012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因为10月31日只是违法被揭露后换手率达到100%的时点。他们主张2012年的5月21日为损失计算基准日,这将导致投资者少获赔不少钱。XX股份还表示,损赔额度应考虑系统性风险,例如可考虑将索赔额下降25%。此外,在投资者证明文件上的涂痕,印章位置等多个问题上,XX股份方面都进行了质疑。案件的审理时长超出了律师的想象,王律师和吴律师分别订了当晚六点和七点的火车票,均无法赶上。
法院当庭并未进行宣判,后续仍将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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