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8日消息:截至8月底,全国共发现小金库58225个,涉及金额266.54亿元。其中,今年新发现小金库7487个,涉及金额27.74亿元。
我们知道,小金库的存在具有复杂的社会环境。这样的金库虽小,但是危害却一点不小,甚至可以说很大。国家对小金库的治理也从来没有停止过,例如,中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和完善了78项制度,各地区各部门也结合实际加强了现金、账户、资产、非税收入以及会议费、培训费等方面的管理,共制定和完善制度8327项,有力促进了源头治理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设立小金库现象的蔓延,对消除一些部门领导利用小金库腐败的现象的发生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设立小金库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国家对有关对设立小金库责任人的处理和处罚还是难以使小金库从源头上消失。
我们不妨重温一下国家对小金库的界定。《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中指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在某些方面,它已经成为产生腐败现象的一个根源和温床,严重干扰了财经管理秩序。
这话真实一针见血,说到了一些地方和部门设立小金库的真相和负面社会作用。是的,小金库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一把手甚至单位集团腐败的孵化器。有不少单位的一把手就是通过贪污、私分小金库的现金或个人或集体走向腐败之路的。
有关资料表明,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审计机关共查出违规小金库130亿元。小金库的显著特征是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分,公款沦为私房钱也就几乎成为了必然。不仅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往往也容易滋生更大的腐败。某些单位请客送礼、乱发钱物、收送红包、公款行贿等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游离于监督之外的部门小金库。
其实,小金库的存在是一种特权思想追求非法利益的现实反映。如果说私存私放行为还未触犯刑法,那么,贪污和私分行为则无疑是触犯了刑法的,即贪污私分行为无异于侵吞国家公共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鉴于此,我们不妨用刑法伺候设立小金库者,谁设立就免谁的职务,看看哪些人还会继续将公款私存私放在见不得人的阴暗的角落欲以借机贪污和合伙私分。(马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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