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债权人交出欠条并不构成犯罪,是属于民事纠纷。
2007年3月14日刊登颜*生同志的《逼迫债权人交出欠条并出具收据构成抢劫罪》一文,案情如下:2006年5月18日,个体户李某因到批发商肖某处调货,而欠下肖某7000元货款。由于此前双方并不熟悉,原不打算赊销的肖某考虑生意难做,加之李某一再表示可以随他的车一起到他家去取款,在李某出具欠条后,便答应了李某的要求。路上,肖某提出自己回去时只能坐班车,而随车前往取款是为了方便李某,对他来说是多余的,要求李某另付给他回去的车费。李某认为当初交易时,双方并没有谈及此事,肖某已经通过销售赚了钱,返程的车费自然应该由肖某自付,肖某现在突然提出,无疑是敲竹杠。便暗地与司机商量不但不付车费,所欠货款也不给了,肖某人生地不熟的,出了事也不知道到哪儿找人。当车行到无人之地,李某与司机故意找茬同肖某发生争执,而后对肖某施以暴力,强行将欠条抢回并撕毁,还逼迫肖某写下收到7000元货款的收条。经法医鉴定,肖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该文认为,李某之举已构成抢劫罪。
笔者认为,李某与肖某之间的行为是民事纠纷,只须承担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原文认为,抢劫罪所侵犯的对象包括具有财产权利的债权性证明文书,包括欠条。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即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物,也包括具有财产权利的债权性证明文书。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混淆了财产所有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从民法角度来看,所有权这一概念通常在三个层面上使用:
1、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
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
3、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享有的独占的支配权,属于对世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是由特定大所有人与不特定的义务人在特定的财产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债权则是权利人与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权利的指向明确而具体。
欠条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载体,它证明借贷合同的存在,其意义在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在纠纷产生后,它将起到证据的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关系在不存在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经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依然是可以被证明的。也就是说,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客观存在,而欠条被毁,所导致的结果将是债权人在举证上的困难,并不必然导致债权的无法实现。也就是说,毁灭欠条,并不必然导致他人财产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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