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教育机构是培养人才的地方,教育设施的安全尤为重要特别是学校等地的教育设施。
3、但是有很多人对教育设施的安全问题不重视,在知道教育实施有问题的时候,却不加以维护,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就有可能触发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按照法律规定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责任认定后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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