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涉外仲裁是指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是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对他们之间发生的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制度。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下设在中国国际商会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委员会。这两个机构是民间性质的组织。
二、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的选择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方式,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定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表现,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定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只能向仲裁机构请求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起诉;对于有仲裁协议的纠纷,法院也不得受理。这是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尊重。
授予仲裁机构对案件的仲裁权。由于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其仲裁权的来源不是国家权力。如果没有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双方当事人合意授予仲裁机构仲裁权,就暗含着这样一个命题:尊重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纠纷的仲裁裁决。对此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也不得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
双方当事人在签定仲裁协议后,确定了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其他的仲裁机构请求解决纠纷。
三、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具体的程序如下:
当事人向涉外仲裁机构提交申请。
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只有对争议的裁决权,而没有对财产保全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因此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予以执行。
人民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和解除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涉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规定办理。不同的是当事人只有在申请仲裁后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四、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由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只有裁决权,而没有执行权。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而言,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和调解书执行,既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对于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如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核实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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