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京国税函[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2-13
执行日期:2009-2-13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预缴是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方式。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应对预缴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总局、市局要求,紧密结合本局工作实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入库比例,严格规范预缴申报工作。
二、合理确定重点税源企业预缴期限和方法
(一)加强对中央、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重点税源企业的预缴管理工作,对上年企业所得税入库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律实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实行按月预缴的企业外,各局可根据本辖区重点税源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和方法。
三、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预缴申报的管理措施
各局对采用不同预缴方法的企业,应有针对性的确定管理重点。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
加强所得税预缴管理是当前完善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局在政策执行中要与企业及时沟通联系,认真调研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问题,深入细致的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确保预缴工作顺利进行。
请各局于2月底前将本局加强重点税源企业预缴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相关情况报市局,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9年2月13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是税收征管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通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009年1月20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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