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增加股东提取出资的期限有多长,应当在两年内提起诉讼。抽逃资本行为使公司资本空虚,非法减少公司实物资产,削弱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影响对方的正确判断和交易安全。根据《公司法》第209条及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股东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资金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有权依法要求返还财产。股东撤回出资,应当按照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承担返还出资和支付利息的侵权责任。撤回出资的行为直接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学者认为,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无权要求抽逃人将出资及其利益返还公司。公司设立协议或者章程是发起人与股东之间的合同。发起人和股东对公司负有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合同义务。撤资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违反合同义务。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合同约定的权利要求违约方将出资及其利息返还公司
(3)撤回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公司债权不能实现的,退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03年1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公司无力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已提取资本又不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在坚持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在提取出资额和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赋予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请求撤回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平衡了各方利益。在诉讼中,公司债权人主张公司资不抵债的,法院一般允许撤回出资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并往往判决其在撤回出资及其利息的范围内承担“预付款”责任,为降低诉讼成本,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利
4.股东、董事、经理协助撤资或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的连带责任《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董事、经理协助或者对公司提取出资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的,应当共同承担两种连带责任:一是对公司返还提取的出资及其利息的责任;二是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公司债权人应当在出资额和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股东、董事、经理的相关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违反了不侵犯他人财产的法定义务。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应当与抽回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有必要增加他们与撤回出资的股东之间的第三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的注册资本不得抽回,主要原因是股东抽逃出资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造成相关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如何认定抽逃资金罪,如何分配抽逃资金的举证责任,如何界定抽逃资金罪的行为是否提取注册资本?股东撤资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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