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规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救济,严格规范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行为,有效统一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裁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首次规定了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加以介绍?
非刑事司法赔偿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但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也应当对人身损害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未明文规定适用于非刑事司法赔偿。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实施违法拘留,殴打、虐待等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有可能不亚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中的损害后果。如将非刑事司法赔偿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就会悖离国家赔偿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初衷,故《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赔偿领域,完善了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根据《解释》的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刚才介绍非刑事司法赔偿以财产损害赔偿为主,《解释》在这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主要涉及财产的返还、修复和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一直以来都是非刑事司法赔偿审判的热点和难点;特别是在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情形下,如何确定损失,在实践中有较大争议。对此,《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则。《解释》规定凡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的,仍应以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为一般原则,即能返还的返还、能恢复的恢复,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赔偿。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计算直接损失的标准是市场价格,计算时点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
二是拍卖、变卖财产的赔偿。《解释》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细化和明确。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依照法定程序拍卖或者变卖的,视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价值为财产直接损失的体现,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款。如果人民法院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是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的赔偿。《解释》具体列举了五项,包括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应当缴纳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和设备折旧费等。
四是利息赔偿。《解释》明确以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固定计算基准,并对应当返还的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合法存款、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现金的,规定应当支付利息。
五是申请财产损害赔偿的主体不限于所有权人。明确了申请财产损害赔偿的主体也可以是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承租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使用财产的人。
国家赔偿程序与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一直是非刑事司法赔偿实践中的难点,《解释》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非刑事司法赔偿一般以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发生的前提,即国家赔偿程序是最后的救济程序。通常只有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在此过程中采取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造成损害结果等才能最终确定。如未终结即申请国家赔偿,会造成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与国家赔偿程序并存的情况,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无法进行终局性审查。因此,《解释》规定以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作为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一般原则。
非刑事司法赔偿实践中情况复杂多样,有些案件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虽未终结,但司法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损害结果已无法补救。为及时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实现国家赔偿的实质正义,需要对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原则的例外情形进行规定。《解释》按照“已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原措施”、“已确认合法权利”、“事实行为”和“相对独立性”等四类标准,归纳了五种可以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前启动赔偿程序的情形:
一是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例外情形的继受。
二是实施了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事实行为的,无需等待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
三是通过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或者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已经确认财产权属的,与原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显然区隔,具备启动赔偿程序的独立性。
四是上级法院通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下级法院行使职权违法或者人民法院自己确认违法,且在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内已无法予以补救的。
五是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请求与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无关的。
二、侵权损害赔偿怎么认定
侵权损害赔偿一般是按照被侵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如果无法确定损失的,则按照侵权人获利的情况确定。获利的情况无法确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赔偿数额,之后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我们应该不主张进行一些侵权行为,一些人在知法犯法期间,可能也会受到一些良心的谴责,在这里也是要提醒那些因为遭受到了财产侵权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而产生疑问的人们,我们最好还是要履行自身的合法权益,不给其他人造成麻烦,这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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