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手机号码罪刑事处罚的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15:56:25 226 人看过

非法获取手机号码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500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的;

(九)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非法采矿罪刑事立案标准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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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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