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受理地点在哪里
商洛市商州区民主路1号7楼02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二、商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申请条件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
三、商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经办规范》第四十四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业务部门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四、工伤之后不幸复发鉴定有哪些条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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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新发现旧伤复发,在工地工伤认定期间,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6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旧伤复发住院没有时间限制,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所需时间按治疗伤情需要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职工旧伤复发。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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