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抵押效力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可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一、对内效力
1、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六项。
2、房屋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一般包括抵押房屋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等。从抵押权行使之日起,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就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该孳息。
二、对外效力
1、房屋抵押权对抵押人处分房屋权利的限定,其日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
2、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房屋抵押权的实现受到一定限制,其优先受偿权须在破产费用、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破产人所欠国家税费等支付后方能行使。
4、抵押人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的,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租赁关系,租赁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归于终止。
一、建设工程承包人抵押权关于法定抵押权的规定有哪些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使其债权实现的权利。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主债权。主债权指基于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如金钱债权、交付标的物债权或提供劳务的债权等。(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三)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因主债权派生的从债权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当然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无需登记,即属于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四)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这些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当然由债务人负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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