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怎么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16:20:33 196 人看过

㈠船舶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1.船舶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权担保性的效力,其担保范围除贷款债权本身外,还扩及其利息,迟延支付利息及实行抵押权的费用等:

(1)贷款债权及其约定的贷款利息,船舶抵押权登记事项中一般即包括了约定的利息率,抵押借贷合同中一般不可能没有约定利率,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则应依法定利率。未经登记的利息是否具有被担保性,各国规定不统一,例如依日本民法,利息不得就抵押标的优先受清偿。

(2)迟延利息,当事人之间对此一般不必特别约定,也无须进行登记,债权人可就迟延支付的利息对被抵押船舶主张抵押权。

(3)实现抵押权时发生的费用,一般均应属于担保债权范围内,无需进行登记,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在拍卖被抵押船舶时,应从卖得的价款中先行扣除这笔费用。

(4)其他,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还贷约定有违约金并进行了登记的,则该违约金应属于被担保范围。

2.船舶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它所反映的是船舶抵押权物权性的效力,是指抵押权效力所及于的客观对象。各国法律关于船舶抵押权标的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船舶抵押权标的范围一般是由船舶抵押合同予以明确的,主要为船舶、运费或租金、“附属利益”及被抵押船舶的保险赔款等:

(1)有的国家对船舶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只有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才可作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在我国,《海商法》所调整的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船舶显然只能是其第3条所定义的船舶,即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外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其他类型船舶的抵押只能按《民法典》及有关规定进行;有的国家则不作此严格区别或限制。海商法上的船舶包括其属具,船舶作为抵押物时属具也包括在其内,无论是在抵押权设定前或设定后添置的船舶属具,均应确定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

(2)船舶抵押合同一般以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某一船舶为抵押权标的,但也有以船舶所有人拥有的所有船舶为标的的情况,即所谓船队抵押,它所对应的—般是银团贷款,这种船队抵押合同需依法律规定的格式以书面订立,在有些国家还须进行公证。

(3)运费或租金及“附属利益”等是否可作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完全依据当事人在船舶抵押合同中是否作出了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这些因被抵押船舶营运而产生的收益或利益应属于抵押人所有,而不包括在船舶抵押权标的物范围内。但进入船舶抵押权实现阶段,法院扣押船舶后直至变价执行时止这段时期船舶抵押的标的所发生的收益或利益,则应为船舶抵押权效力所及。

㈡船舶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船舶抵押权除担保一定债权而对被抵押船舶交换价值可由抵押权人支配处分外,对外部发生于抵押船舶上的诸种权利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和效力。

l.船舶抵押权对被抵押船舶处分权的影响,抵押权人只是在债务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时有权就被抵押船舶的拍卖或变卖价值优先受偿,在此之前,船舶所有人(抵押人)仍可利用船舶进行处分和收益,即抵押权效力并不及于船舶的处分权。例如,如果被抵押船舶上仍存有可再设抵押权的价值,船舶所有人或设定人可以再行设定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也可在其上创设用益关系,抵押权人不得干涉。但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的转让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这些限制抵押人转让处分权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抵押权的实现以及保护受让人免受不知情的财产抵押负担。另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6条2款,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即共有人处分其份额内的船舶财产时,船舶上所附的抵押权并不因该处分行为而受影响。

2.船舶抵押权对船舶租赁的影响,存在两种情况:

(1)船舶租赁设定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船上设定抵押权时也应该如此,即船舶承租人的租赁权并不因设定抵押受到影响。如果已设定租赁的船舶为实现抵押权而拍卖的,该船舶上未到期的租赁权不受影响,即船舶受让人须作为新出租人继续履行原船舶租赁合同。这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体现,说明租赁关系可以对抗第三人。

(2)如果船舶抵押设定在先、船舶租赁设定在后的,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原则,船舶抵押权人主张实现其抵押权时,除另有约定外,船舶租赁关系应予以解除。

3.船舶抵押权不受其主债权转移的影响,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是一种借贷之债,民法上允许借贷之债的转让,而船舶抵押权是附随于借贷主债权的,如果贷款银行要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全部或者部分贷款债权转让他人的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8条,其上所附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也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9日 18: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抵押相关文章
  • 关于船舶所有权变更未经登记的对外效力怎么样
    但船舶又不同于一般动产,根据《海商法》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和《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未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船舶所有权转让生效,但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应当包括善意取得所有权和抵押权等动产物权或担保物权的第三人。与船舶所有权变动类似,船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上述所引的《海商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在“第三人”的措辞上存在差异,作为后于《海商法》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对“第三人”作了限定,即必须是“善意第三人”,这一限定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它从立法上排除了“恶意第三人”钻法律空子的可能性,同时在司法层面赋予了法官审查第三人性质的权力。船舶所有权变更是
    2023-08-12
    127人看过
  • 船舶扣押的法律效力
    船舶扣押法律效力(LegaleffectofshipArrest)是指在财产保全法律制度中,为保全海事请求权而实施的船舶扣押所产生的法律作用。诉前船舶扣押是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予以强制性地扣留,目的在于满足将来判决及裁决的执行,属民事诉讼程序中财产的保全措施。船舶扣押的法律效力,等同于为满足终局判决或裁决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查封财产的法律效力,所不同的是诉前扣船属于保全的程序,执行扣船属于强制执行程序。故在大陆法系的部分国家存在船舶假扣押与船舶扣押的规定。一、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从各国的立法看,船舶扣押的效力可以是相对的,也可以是绝对的。如果扣船期间被扣方行使对被扣船处分,只是不得对抗扣船申请人,而对其他一般海事请求权人仍然有效,则船舶扣押具有相对的法律效力。如果扣船期间被扣方对被扣船的处分,既不得对抗扣船申请人,也不得对抗所有能够参与对该被扣船强制执行的其他债权人,则船舶扣押的法律效力是绝对的
    2023-06-06
    377人看过
  •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
    各国有关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在设定和效力方面存在显著的法律冲突,我国《海商法》中相关冲突规则因建造中船舶船旗国的缺失而无以适用,法律冲突无以解决。《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与其斯德哥尔摩文本草案的比较分析给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若干有益的启示。本文简单介绍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1.标的物范围建造中船舶抵押标的物与一般船舶抵押标的物的最大不同是,它处于从材料、机器、设备各动产的集合物到具有航行能力的船舶的不断变化之中,其物理形态和价值都处于动态;而一般船舶抵押的标的物是已具备航行能力的船舶,处于静态。建造中船舶抵押标的物的确定决定着实现抵押权时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在英国,建造中船舶抵押的效力及于船东在造船合同中以及根据造船合同所享有的所有利益和权利,包括正在建造的船舶、发动机、锅炉、机器和所有建造该船要用的材料,不论这些材料在造船厂、车间、河上或者任何其他地方。虽然建造
    2023-06-06
    487人看过
  • 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和对内效力有哪些
    对外效力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连带的方法,是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但是,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时,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约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一、法院如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确立的合法性原告一般会
    2023-03-22
    461人看过
  •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效力冲突之衡平的立法探讨
    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由于发展国际海运业需要巨额资金且风险极大,于是这两项制度应运而生。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为船舶所有人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且不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而船舶优先权自发保护为保全船舶、安全续航发挥重要作用的债权人利益,鼓励他们继续为船舶所有人提供资金融通或供给劳务,以保障船舶航行之安全,这两项较古老的海商法制度都为推动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居功至伟。根据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之优先性高于船舶抵押权之优先性,这样就产生了一对矛盾:当同一条船舶上既有船舶优先权又有船舶抵押权时,因为须先清偿完船舶优先权,待有剩余,才清偿船舶抵押权,那么船舶抵押权人的债权就有可能得不到清偿,所以,法律规定的船舶优先权项目越多,范围越广,对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的威胁也就越严重。更有甚者,因为船舶优先权欠缺公示方法,具有秘密性、不公开性的特点,抵押权人在设定抵押时以及在设定抵押后,对在抵押
    2023-06-08
    94人看过
  •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权从属于什么权
    一、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范围有如下内容: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4.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5.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6.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8.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
    2023-05-06
    387人看过
  • 合同权利让与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让与,权利,合同,受让人,效力,债务人合同权利让与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2023-06-09
    446人看过
  • 抵押物的转让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023-06-08
    452人看过
  • 抵押权的登记效力:生效还是对抗?
    登记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若未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移或者处分,对于善意取得该物之人,抵押权人无权行使追及权,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及时履行债务之,若已登记,抵押权人可对第三人就该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未登记的抵押权有效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主要是土地、房屋以及航空器、船舶、汽车等经济价值非常大的动产。造成财产权属未登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由于登记机关方面的原因,也可能是当事人的问题。以未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抵押的,该抵押并不一定无效。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如果当事人没有补办抵押登记手续的
    2023-07-06
    199人看过
  • 对公证效力的认定
    一、对公证效力的认定1、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3、文书,如债权人和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4、经公证的民事
    2023-04-24
    93人看过
  • 抵押合同中的效力的认定,无效抵押权是否有效
    一、抵押合同中的效力的认定抵押合同的效力的认定方式如下: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2.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3.抵押合同的效力的其他认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是否有效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无效。《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三、抵押合同无
    2023-05-06
    100人看过
  • 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孳息有何效力
    一、所谓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关键是优先受偿的效力。二、对标的物的效力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2、对孳息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3、对添附物的效力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
    2023-03-25
    176人看过
  • 船舶抵押权如何对抗拍卖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抵押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在对船舶进行拍卖或者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第二十条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一、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受偿顺序该权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受偿顺序的原则也与一般债权不同,这些原则主要是:(1)公共政策原则。公共政策原则是指各国立法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规定海事请求权人享有不同的受偿顺序。该原则主要表现在对船员等不利地位人员利益的特殊保护,对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无辜受害者的保护,对海难救助的鼓励等。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在社会公共利
    2023-03-03
    187人看过
  • 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有什么限制
    民法典在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前提下,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从而据此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有权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而维护自己的权益。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将财产抵押后并不因此丧失财产所有权,然而,毕竟财产上已设立了以担保债权实现为根本目的抵押权,任由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可能对于债权人的抵押权及其实现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即便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那么与抵押人进行交易而取得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其所取得的也是有权利负担的财产并且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能面临失去该财产的风险。故此,抵押财产的转让问题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取得抵押财产第三人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抵押财产的转让作出了科学详尽的规定。一、抵押财产可以转让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
    2023-03-28
    263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抵押
    词条

    抵押,主要指的是抵押人和债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有关的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抵押的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进行受偿。... 更多>

    #抵押
    相关咨询
    • 想知道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怎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7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依据如下内容,抵押效力是指抵押担保对所担保的债权、对抵押担保的标的物、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法律效力。
    • 房屋抵押权对外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17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使其债权实现的权利。房屋抵押权的对外效力是: 一是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房屋处分权的效力,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讣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是房屋抵押权对后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三是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房屋上债权的效力。
    • 约定协议对内和对外的法律效力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6
      t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t对内效力t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t对外效力t主要考虑的是在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保护夫妻财产权的同时,要保障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t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对财产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
    • 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是指该约定对夫妻双方产生的拘束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于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一经作为,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各方应按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婚姻终止分割财产时,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部分或约定无效的部分,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因此,只要夫妻在财产约定中符合约定的一般条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其约定没有发生对外效
    • 股权质押和抵押效力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7-06
      可以同时抵押,并不矛盾。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指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