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8:35:34 23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国土环境资源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国土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业务素质,提高行政执法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3号)精神,决定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围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以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目的,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为对象,以岗位(资格)培训为主要形式,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执法监察岗位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全面开展岗位培训工作,着力培养、建设一支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政勤政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01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全体人员接受一轮培训,实现全体人员持证上岗。

(一)2000年第四季度开始,对省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进行业务培训。争取随着省级机构改革的到位,实现省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持证上岗。

(二)2001年上半年,对地(市)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办案骨干进行培训。

(三)2001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地)、县及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进行培训。争取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到位,2001年底最迟2002年上半年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全体人员持证上岗。

三、培训内容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行政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基本知识,违法案件处理程序,法律文书制作等。各类培训班根据培训对象工作侧重点的不同,培训内容也可有所侧重。

国土资源的执法监察人员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每期15天(约120学时),其中授课90学时,讨论、座谈16学时,复习10学时,考试4学时。

四、组织分工

部人事教育司和执法监察局负责制定执法监察人员岗位培训计划、大纲、培训教材,组织考试题库,制作并管理培训证书,负责组织省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和市(地)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骨干的岗位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人事教育和执法监察部门根据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各级培训考试试卷统一从部考试题库中抽取。

部设置的岗位培训点负责省级执法监察人员和市(地)级执法监察领导、业务骨干、办案骨干的培训。培训地点待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岗位培训也应选定一所学校(培训中心)作为培训点,安排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

五、有关措施和要求

自2000年起,逐步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必须通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已从地方有关部门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也应同时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由部执法监察局统一制作并管理。按照统一制定编号原则,部负责省级以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签发工作,省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省级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签发工作,并报部执法监察局备案(备案表要求填写姓名、性别、单位详细名称、职务、发证机关、证件编号等)。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时,一律使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在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之前,原《土地监察证》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具有同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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