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7:20:26 448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的规定,现就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一切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二、对大、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暂不征收排污费。

三、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每吨污水最高不超过0.05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

五、排污费收支暂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92]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3年8月15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6: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排污费相关文章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文号:财综字[1995]146号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促进证券、期货、福利)开支;(三)证监会办公用房租赁或购建费用,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职工住房的购建费用;(四)建立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监控系统所需开支;(五)境外证券、期货业务监控费用,与境外证券、期货信息交流和业务往来费用;(六)对证券、期货纠纷的调查、仲裁与处理费用。(七)对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对经纪人的资格认定费用;(八)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开支。六、证券市场监管费和期货市场监管费实行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证监会财务管理制度,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另行制定。七、证监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收费,并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年度证券市场监管费和期货市场监管费的收支财务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八
    2023-06-06
    212人看过
  • 关于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桂环监字1997·8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各地、市、县环保局:?为了加强我区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的管理,根据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申领、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我区范围内征收排污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不使用专用收据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付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二、《专用收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局委托环境监理所负责发放、核查。?三、《专用收据》领用实行凭证登记、核旧领新制度。县(市)级使用单位领用,统一由地、市环保局办理。各使用单位凭《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领用登记簿》到自治区环境监理所审核旧收据,申领新收据。四、《专用收据》的使用?1、《专用收据》只能用于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不得用于其他收费。2、《专用收据》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封面使用说明来使用。?3、《专用收据》单本不跨年使用。当一本《专用
    2023-04-24
    162人看过
  • 关于执行南京市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排污收费及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三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一律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排污单位应如实地向市或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任何单位不得谎报、拒报、也不得拒绝、阻挠环保部门行使抽查、监测的职责。如对缴纳排污费数据有异议时,应先缴费,后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复核。第四条凡缴纳两年排污费后仍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应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还应按提高征收标准后的缴费额为基
    2023-06-06
    241人看过
  • 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中央总金库并各省、市、自治区分金库、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各省、市、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国发〔1982〕12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根据这个管理原则,现将有关排污费的收支预算科目等问题规定如下:一、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类”增设93“征收排污费收入”一个“款”级科目。(旬、月报并入“其他收入”列报,不另增加代号)环保部门按规定征收的排污费,用此科目缴入国库。二、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城市维护费类”增设136—2“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一个“款”级科目(月报并入“城市维护费”列报,不另增加代号)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规定用于补助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和环境污染综合性治理措施,以及补助环保部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在本科目列支。三、环保部门征收入库的排污
    2023-04-24
    335人看过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4-16【实施日期】2001-4-16【发布单位】国家计委【文号】计价格[20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
    2023-06-10
    457人看过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你们《关于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请示》(鲁财会〔2003〕10号)已收悉。根据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应执行哪类会计制度。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因此,财政部门排污费的收支情况应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费收费台账,该台账只是一种备查账,用以与国库对账。但没有必要专门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原《环境保护排污费预算会计制度》应废止。至于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核算,如果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应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如果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如果项目承担单位为行政单位的,应执行《行政单位会
    2023-06-06
    442人看过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二、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解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四、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
    2023-05-30
    275人看过
  • 关于驻韶中省属企业排污费实行属地征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财政、环保局,驻韶各中央和省属企业: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驻韶中省属企业排污费(含二氧化硫排污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该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令第十七号)第五条“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的规定,市政府决定:驻韶中省属企业排污费,由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和收缴后由韶关市财政统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各驻韶中省属企业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经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二、排污费数额确定后,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应自收到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费。三、驻韶中省属企业排污费
    2023-06-06
    303人看过
  • 环保部对征收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问题做出解释
    关于征收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的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做出解释,全文如下:2008年2月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交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交纳排污费。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
    2023-04-24
    263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排污费按月征收。排污单位应按缴费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主动向指定银行缴款。对长期拖欠不缴或拒缴的,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决,银行凭法院通知扣款。二、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征收,上缴当地地方财政。三、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八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排污单位采取治理措施时,先尽量利用自有财力,如确有困难,匝将治理污染措施的方案或设计文件报请主管部门(含马钢公司、铜陵有色公司、淮南、淮北矿务局、安庆石化总厂、合钢公司)审批后,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补助,其补助资金,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款,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用于补助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购置监测仪器设备、环境科研等项开支。四、对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
    2023-06-06
    178人看过
  • 排污费征收的规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治理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排污者的承受能力,制定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
    2023-06-06
    169人看过
  • 环保排污费征收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一、排污许可证变更法人怎么办理关于排污证法人变更说明的具体内容如下: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或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需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委托书(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2、《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如到期年审还需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加盖企业公章,网上申报时上载表格C文档)3、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历次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意见)复印件;5、历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核准意见复印件;6、上年有新增扩建、改建项目的,需提交新增扩建、改建项目的环保审批批复意见和治污设施验收意见;7、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厂房被贴了封条要怎么办
    2023-03-19
    470人看过
  • 关于环保系统证收超标排污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环保局: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落实市政府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要求,经研究,我市环保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后,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防治污染设施未能正常运转、擅自拆除或闲置,使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限期治理项目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准排污的,实施加倍收费,其标准为加两倍。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此标准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标准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一律停止。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环保局二OOO年四月二十六日
    2023-04-24
    178人看过
  • 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发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中华人民共
    2023-04-24
    136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排污费
    词条

    排污费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污染者支付原则的具体化。根据一国排污收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者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应向国家缴纳的一定的金钱。... 更多>

    #排污费
    相关咨询
    • 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什么规定缴纳排污费征收费用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7
      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环境超标排放以及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除按照
    • 污水厂排污费赔偿标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3
      排污费是由政府征收的,个人是无权获得污染费的,如侵权人造成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可赔偿人身和财产损失。损失的计算是比较复杂的,如造成人身损害,则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等,这些项目的计算有些计算若干年。如财产损失,一般计算实际造成的损失。如水污染造成稻田绝收的,只计算绝收损失,至于以后的损失难以计算。
    • 排放污水属于环境污染罪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8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
    • 关于排污费的处理有关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和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费资金收入按月或按季全部解缴各级国库,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其中,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的80%部分,以拨款或有偿贷款的
    • 污水处理厂需要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污水处理厂需要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