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1-14 09:24:33 322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9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3年6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许可机关作出的有关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2013年7月1日后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办法施行后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7: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弟弟想要去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劳务派遣许可证如何办理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所需资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备注】:具体申请所需资料依据本地劳务派遣政策执行。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单位辖区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即可。一般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可成功办理。不同城市
    2023-02-27
    129人看过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地址是否可以变更
    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需要变更原登记内容的(变更项目所需条件与首次申办时对应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致)。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地址变更的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需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第二步:劳务派遣单位有关事项改变(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等)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
    2023-08-17
    469人看过
  • 如何撰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撰写申请人印章: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公司名称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注册地营业期限注册资本住所地劳务派遣业务区(应填写社会保险统筹区)法定派遣人数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电子邮件申请/续签/变更许可事项准备经营场所情况:办公场所:身份证号码职业名称:,主要建筑设施:电脑办公桌(椅),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文件柜等服务设施(含纸张),专职人员(附纸),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职业资格和等级职位资格证书编号提交材料?1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申请?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5明代营业场所使用证(自有办公需提交房产证);适合开展业务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2023-05-31
    360人看过
  • 劳务派遣实施同岗同酬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对劳务派遣相关内容作出了调整。一些常委委员、部门提出,为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应将劳务派遣用工限制在一定比例内,实行总量控制。法律委员会认为,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企业情况不同,因此,可在法律上提出明确要求,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据此,二审稿新增条款:“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二审稿提出“同岗同酬”:“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此外,还明确了劳务派遣工的性质:“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知识拓展: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
    2023-05-01
    445人看过
  • 黑龙江实施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该省于9月起实施《黑龙江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用工单位一般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任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1年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办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或挪用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各项费用;用工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证明,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据了解,《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是指符
    2023-06-09
    247人看过
  • 派遣劳务许可证办理指南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在满足条件通过审核之后下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广州市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公司章程;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复印件);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
    2023-07-02
    133人看过
  • 未办劳务派遣许可证有何处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一、如何判断和驾校签订的学车合同是否正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推广使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对于未与参加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改正,处实际收取培训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2023-06-23
    294人看过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的模式是什么
    I.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样本?申请人(公司名称):XXX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地址):XX市XX区XX街XX村XX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贵公司于201x年XX月XX日向本机关提交的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受理号:2013003)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允许贵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期限自本决定之日起三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规定:“公司设立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东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二)股东的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三)股东应当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23-05-02
    491人看过
  • 行政许可-依法实施
    实施行政许可是特定行政主体依法赋予特定相对方所申请的为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将法律规定的抽象规定直接适用于具体的特定的许可申请人,这直接关系到行政许可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价值目标能否切实得以现实化。依法实施许可只能由拥有法定许可权限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各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分别设定相应的许可程序,或以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律、法规予以设定,违反法定的许可期限、步骤、方式要求的许可行为,应视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归于无效;行政许可必须公开法定许可条件与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许可条件或设立因人而异的条件与标准。行政许可条件与标准应当如许可程序一样以法设定而不容许可主体内定,行政机关还应当公布法定许可条件与标准,以便于许可申请人掌握,也便于社会监督。除此之外,行政许可收费问题的规范化也十分必要。在有些行政
    2023-04-24
    138人看过
  •  实施行政许可需要满足哪些要求?请查阅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
    依据《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申请人需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行政机关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则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此外,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便于民高效。同时,要遵循信赖保护当事人的原则和权利与法律相救济的原则。依据《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满足以下要求:首先,申请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第三,行政机关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最后,如果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二)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的原则。(三)行政许可必须是公开公平公正。(四)行政许可在实施的过程当中,要以便民高效为原则。(五)遵循信赖保护当事人的原则。(六)权利和
    2023-08-27
    122人看过
  • 施工用工是否允许劳务派遣
    1、施工用工是否允许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实施,而施工工具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因此可以允许劳务派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实施。前款所称临时性工作,是指持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辅助性工作,是指为主营业务工作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工作;替代性工作,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被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工作对用人单位因下班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首先,受工伤的职工可以依法确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规定,员工的工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之前和之后,在与工作场所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结束工作
    2023-05-02
    38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劳务派遣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的通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本市对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管理。凡依据《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1999]39号),于2004年7月1日前已取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本市对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管理。凡依据《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1999]39号),于2004年7月1日前已取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并继续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前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换领《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2005年4月1日起,未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特此通告。北京
    2023-06-09
    321人看过
  •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合法原则,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有哪些
    法律咨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合法原则实施行政许可有哪些要求?律师回答:①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及权限合法;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③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
    2023-06-01
    144人看过
  • 行政许可行为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证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许可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行为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对本单位的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行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含年检),发放广告经营许可证,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及其他工商行政许可行为。第四条行政许可行为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保证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第五条行政许可行为监督结果是衡量行政许可部门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年度考核。第六条对行政许可行为监督的内容:(一)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法律
    2023-04-24
    18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33条内容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1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劳务派遣用工在哪些岗位可以实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1
      下列岗位可以实施劳务派遣用工: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述岗位分别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劳务派遣许可证可以转让吗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需要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2-24
      可以,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非法终止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
    • 劳务派遣单位履行劳务派遣义务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2
      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
    • 实施条例有劳务派遣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派遣)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