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具体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6:55:49 57 人看过

《条例》主要内容如下:(1)严格控制土地出让范围和规划控制。《条例》明确了划拨、出让土地范围的界限,指出了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类型,并强调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使用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特别是提出商品住宅用地全部实行拍卖出让,进一步落实了国家土地有偿使用的政策精神,加强了土地市场竞争。针对土地出让前规划条件的落实,明确了规划条件的主体、依据和内容,是土地出让和后续监管的前提。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涉及一个以上兼容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种用途的范围和比例”,“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涉及的区域不得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消除了土地出让和开发中的一些盲区避免了因规划条件不明确而难以准确评估土地资产价值以及由此产生的与腐败问题有关的问题。

明确了以补偿方式出让土地的范围,特别是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情况,其中商品住宅用地应当以拍卖方式出让。明确了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的具体要求。规定,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的,不得转让商业地产开发用地。(2)《规定》进一步严格了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的有关要求,并明确指出“严禁以事先会议纪要、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为依据,定制土地出让方案,颠倒土地出让决策过程”。严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条例》强调了土地出让计划的内容,规定土地出让计划必须经国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集体审议的形式批准,这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出让计划批准的内容和形式。针对主要领导操纵审批的问题,该条规定:“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最后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从而有效控制土地使用审批中的腐败现象。(4)严格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该条严格规定了地价评估的原则,要求“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出具土地评估报告,严格执行电子备案程序”,“严禁先协商土地出让价格后委托评估确定出让价格”,有效减少政府对地价评估的操纵和干预,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完善土地出让底价确定方式,由传统的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审批的方式,改为“招标拍卖挂牌前一小时内,地方政府要组织专门的决策小组,按照“确定土地出让方案”的原则集体确定,控制内部人的范围,缩短从确定底价到具体实施的时间,降低了泄漏的风险,降低了电力介入的可能性。确定储备价格的责任得到了加强。”将确定底价的过程和结果纳入集体决策记录,存档备查”,促进自律和监督。强化地价评估机构问责,建立地价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处罚和淘汰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评估过程中恶意串通、虚证、虚报等违法行为。凡非法执业的机构和人员,一律列入“黑名单”,对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规定“拍卖出让可以不底价进行,起拍价为土地出让底价”,进一步加强市场竞争。文章首次提出“严禁低于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并提出了全省更严格、更明确的土地出让底价最低控制线,切实消除低价出让问题。(5)严格土地出让信息发布《规定》进一步严格了国家对土地出让信息发布的要求,并明确指出“出让人必须规范编制和严格审核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通知书、出让说明书等文件,并对其进行公示和备案《指示》不得违背《土地出让方案》,要求土地出让信息必须在省级专业网络站发布,挤压非法经营空间。其中规定,土地出让公告必须在招拍挂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拍挂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明确了土地出让公告方式和公示出让结果,公告和说明不得违反出让方案。(6)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和入市交易《条例》明确提出“必须将土地出让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依托规范的场所、规则和流程,加强土地出让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提出“积极稳妥开展土地出让网上交易试点,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推进土地交易规范化”,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土地交易中的应用研究,逐步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网上交易平台,减少人为因素对交易的影响,促进交易规范化。(7)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规定》明确了土地出让合同违约金支付的期限、重点内容、出让价格和相关方式,强调“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价格和违约金的,不得申请变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进一步规范相关做法。同时,加强责任追究,规定“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取消中标人(中标人)资格,不退还定金,按规定程序重新出让土地”,杜绝拖欠土地出让金、“占地”等问题。其中规定:“取得土地后未及时签订交易确认书或者转让合同的,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竣工的,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或者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纳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可根据情况采取限制其参与新增土地招投标活动的措施,加强土地使用监管。(8)严格调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

《规定》明确了规划、国土部门合作的职责和时限,明确了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促进工作规范化,减少问题。《规定》要求,规划条件变更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控制随意变更,限期向社会全面公示,规划部门要及时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信息公开与工作的衔接,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府和国土部门报告,签订变更合同和协议,支付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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