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关系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将于今日进行审议。该条例草案以特区立法形式,推动劳资双方建立有效的集体协商机制,尽量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规定300人以上的单位须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不得以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
单位经济性裁员可要求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是《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近期召开的省委全会和市委全会提出,要积极推进集体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均可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延长集体合同期限以及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向对方发出集体协商要约,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此外,下列四种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均可以向对方发出集体协商要约:(一)用人单位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二)发生重大劳动争议事件;(三)拟对或者建议对用人单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进行重大修改;(四)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重大事项。
不按规定签合同可罚款20万
《条例(草案)》对签订集体合同作出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应当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劳动者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的;劳动者人数在三百人以下,但二分之一以上劳动者要求签订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性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的基本情况;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劳动报酬标准调整机制;劳动时间、劳动保障和保险福利;劳动纪律基本规定;工作场所和生活区生活纪律基本规定;劳动者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和方法;发生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机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双方同意规定的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事项。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满一年,或者自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满一年,未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劳动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低工资不得作为正常工资
立法起草部门指出,政府依法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在极端情况下的刚性保护。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时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基本依据和一个地区劳动者本人及其平均供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并不是社会平均工资。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为了在全市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有必要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从立法上适当限制用人单位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正常时间劳动报酬标准。
因此,《条例(草案)》规定,除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期间,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集体合同不得以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拖延协商进程
为了建立真实有效的集体协商机制,有必要防止那些不负责任、敷衍塞责等虚假协商现象。为此,《条例(草案)》第三十条对哪些属于虚假协商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界定,包括:故意纠缠程序细节拖延集体协商进程;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集体合同的内容为法定最低条件和标准重申和照搬;虽有集体合同文本,但无有关集体协商议题、会议记录等文字资料证实集体协商过程。如果劳资双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就协商的内容、程序和期限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用人单位若无正当理由调整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恢复其原工作岗位;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因履行集体协商职责被用人单位扣发工资降低福利的,劳动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其工资,恢复其福利待遇,并按被扣发工资的50%支付赔偿金。非法解除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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