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抢劫被害人简某的轿车、手表、戒指、黄多仿古钱、手机及车内的物品价值共计168811元,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因被告人晏某某、黄某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严惩。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晏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由被告人晏某某、黄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父母、妻儿经济损失463982元。
男子伙同他人抢劫有钱人
被告人晏某某伙同黄某某抢劫开车有钱人,两人于2011年6月3日晚八点左右,携带弹簧刀、布条、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江西省宜春市高县镜山商城一居民房楼车库内抢劫了驾驶别克轿车的被害人简某,晏某某携被黄某某控制的简某驾车开往高县翰堂镇途中向简某要钱,晏某某从简某包内搜获现金10000元,抢走简某的浪琴牌手表、铂金戒指、黄金仿古钱后又索要简某包内银行卡的密码,被简某拒绝。晏某某携黄某某及被害人简某驾车前往宜丰方向途中晏某某为遏制简某的反抗用黄某某手中的弹簧刀猛刺简某颈部直至简某死亡。随后晏某某、黄某某两人开车将简某的尸体抛至某小桥下的河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简某系被锐器刺伤右侧颈动脉致大出血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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