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颁布实施的《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根据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相关政策制定的,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对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有城市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一是征税标准过低,每平方米土地最高仅10元,最低仅0.2元,与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匮乏、近年来地价水平不断攀升的现状极不适应;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税负不公。近年来,为抑制投资过热,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特别是加强土地管理。但是,部分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乱占乱用土地现象依然严重。据有关报道,目前出让土地仍有三分之二闲置。城市土地使用税作为土地保有权中的唯一税种,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较低水平。2005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137亿元,2006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17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难以发挥其经济调节作用。而且,城市土地使用税偏低,也影响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调整土地级别和税收的积极性。另外,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不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协调发展,不符合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有必要对原《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完善城市土地使用税制度,2006年8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通知(国土发[2006]14号)明确提出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的要求。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进一步明确指出:提高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法制办制定具体办法。按照中央、国务院上述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问题进行了调研论证,提出了调整方案,建议在调整税额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应纳入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国务院通过了这项建议。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06年12月3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暂行条例》,并修改重新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正案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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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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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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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0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有:1、困难减免。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2、经济落后地区减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3、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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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2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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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贵州在线咨询 2021-03-09(一)国家预算收支单位的自用地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但如果是对外出租、经营用则还是要交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经营用地则不免。 4、市政街闭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