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政策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13:31 145 人看过

1988年颁布实施的《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根据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相关政策制定的,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经济的发展和对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有城市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一是征税标准过低,每平方米土地最高仅10元,最低仅0.2元,与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匮乏、近年来地价水平不断攀升的现状极不适应;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税,税负不公。近年来,为抑制投资过热,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特别是加强土地管理。但是,部分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乱占乱用土地现象依然严重。据有关报道,目前出让土地仍有三分之二闲置。城市土地使用税作为土地保有权中的唯一税种,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较低水平。2005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137亿元,2006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17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不足0.5%,难以发挥其经济调节作用。而且,城市土地使用税偏低,也影响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调整土地级别和税收的积极性。另外,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不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造成内外资企业用地成本差异,不利于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协调发展,不符合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有必要对原《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完善城市土地使用税制度,2006年8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部通知(国土发[2006]14号)明确提出了“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的要求。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进一步明确指出:提高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法制办制定具体办法。按照中央、国务院上述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问题进行了调研论证,提出了调整方案,建议在调整税额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应纳入城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国务院通过了这项建议。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06年12月3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修改暂行条例》,并修改重新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正案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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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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